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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轮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4

报规划为完善和健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 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严格执行《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通过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股权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亦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三)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未来三年内,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一年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政策决策、修改机制与程序

有关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结合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拟定。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和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本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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