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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矿业:关于对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2

上证公监函〔2022〕0192号

关于对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7年2月,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矿业)股东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钢集团)持有653,333,000股公司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5%。此后,海钢集团所持股份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被动稀释,且其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导致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减少。2017年2月,海南矿业完成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海钢集团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

33.42%,降幅为1.58%。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海钢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40,612,921股公司股份,且其持股比例于2021年8月30日因公司完成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而被动稀释,上述持股比例合计下降至30.31%,其中因主动减持下降的比例为2.01%,因被动稀释下降的比例为1.10%。2022年2月23日至5月3日,海钢集团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14,611,400股,持股比例合计下降至29.58%,持股比例累计下降

5.42%。直至2022年8月27日,海钢集团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上述权益变动事项。

海钢集团作为公司股东,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是继续主动减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42%后才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

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海钢集团本次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其所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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