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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立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已于2021年3月1日经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通过;于2021年3月3日向贵会报送了封卷稿文件;于2021年3月12日取得贵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1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的会后有关事项给予了持续、必要的关注,并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现对公司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1年3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承诺如下: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立股份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致同审字(2020)第441ZA11549号”和“致同审字(2021)第441A004528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和公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签字保荐代表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北京中伦市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公司本次发行没有进行盈利预测,故不存在公司盈利状况与盈利预测不符的情形。

11、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公司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自通过发审会后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中所述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和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披露的重大会后事项。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邱 鹏刘怡平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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