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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审计机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从业人员总数4001人,合伙人160人,注册会计师9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超过50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2023年第四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大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2023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的相关要求,大信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大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根据

(一)2023年11月19日,公司2023年第四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相关业务资格,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1月10日,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及大信召开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第一次沟通会,对年度审计的总体审计策略包括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人员安排等进行沟通。

(三)2024年3月29日,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及大信召开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第二次沟通会,听取了大信关于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重点审计领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

(四)2024年4月1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按时完成公司2023年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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