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事项。
二、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相关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谢康、李进一、沈肇章、曹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