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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实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实业”、“发行人”、“公司”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大丰实业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大丰实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泰君安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保荐代表人 章宇轩、梁昌红联系电话021-3867595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英文名称ZHEJIANG DAFENG INDUSTRIAL CO., LTD证券代码603081注册资本 401,813,277元注册地址 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737号办公地址 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737号法定代表人 丰华

控股股东 丰华

实际控制人

丰华、王小红(LOUISA W FENG)、丰嘉隆(GAVIN JL F

ENG)、丰嘉敏(JAMIN JM FENG)邮政编码315400电话0574-62899078公司网址http://www.chinadafeng.com电子邮箱stock@chinadafeng.com

四、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5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发行了6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63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3,142,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616,858,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4月2日出具会验字[2019]327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大丰实业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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