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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培动力:华培动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培动力”、“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华培动力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现就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和定期回访,并进行现场检查
4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因华培动力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公司已督促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因公司2019年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原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3月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予以通报批评。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等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出具了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文件均进行了事前及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三会会议资料作为持续督导底稿归档。根据保荐机构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培动力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爽王 可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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