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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莎普爱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6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 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 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 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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