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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龙股份:圣龙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1名具备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它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五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 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出具承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外,根据《公司章程》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宜包含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情况;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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