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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凤鸣: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决策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章程的修订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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