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8 证券简称:大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大业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订的。
2、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18.0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995.5116万股的1.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5、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17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414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8、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9、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和50%,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限制性股票:
解锁期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13、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特别提示 ...... 2
一、释义 ...... 6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 6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7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9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 ...... 10
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2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条件 ...... 12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5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17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 18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 21
十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1
十四、附则 ...... 23
一、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大业股份、公司、本公司 | 指 |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
锁定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锁日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
解锁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锁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14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班组长)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包括:
1、核心高层管理人员共8人(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共203人;
3、业务骨干(班组长)共203人。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对象的情形有: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18.0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995.5116万股的1.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授予数量将参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计划共授予限制性股票318.05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人数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郑洪霞 | 董事、总经理 | 1 | 47.05 | 14.79% | 0.16% |
2 | 王金武 | 董事、副总经理 | 1 | 30.00 | 9.43% | 0.10% |
3 | 王金魁 | 董事 | 1 | 5.00 | 1.57% | 0.02% |
4 | 窦万明 | 董事、副总经理 | 1 | 5.00 | 1.57% | 0.02% |
5 | 张兰州 | 副总经理 | 1 | 5.00 | 1.57% | 0.02% |
6 | 牛海平 | 副总经理、董秘 | 1 | 5.00 | 1.57% | 0.02% |
7 | 徐海涛 | 副总经理 | 1 | 5.00 | 1.57% | 0.02% |
8 | 李霞 | 财务总监 | 1 | 5.00 | 1.57% | 0.02% |
9 | 中层管理人员 | 203 | 170.40 | 53.58% | 0.59% |
10 | 业务骨干(班组长) | 203 | 40.60 | 12.77% | 0.14% |
合计 | 414 | 318.05 | 100% | 1.10%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分二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锁期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17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17元的价格获得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取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4.1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4.14元。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锁期 | (1)以2018-2020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公司2021年净利润较基数的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较基数的增长率不低于20%。 以上指标完成其一即可。 |
第二个解锁期 | (1)以2018-2020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较基数的增长率不低于44%; (2)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较基数的增长率不低于44%。 |
以上指标完成其一即可。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2)利润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利润作为计算依据;(3)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解锁期内,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当年不予解锁,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当期解锁日之后以授予价格统一回购并注销。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各年度绩效考核办法中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其中A/B/C为考核合格档,D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股权激励考核对象。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将转化为百分制,考核得分(S)满分为100分。
考核评价表
标准等级 | 优秀(A) | 良好(B) | 合格(C) | 不合格(D) |
标准系数 | 1.0 | 0.8 | 0.6 | 0 |
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
×n其中:Q
: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
×P
×(1+n)/(P
+P
×n)
其中:Q
: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配股价格;n:配股比例(即配股或增发的股数与配股或增发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其中:P
: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
÷n其中:P
: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配股价格;n:配股比例(即配股或增发的股数与配股或增发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每股派息额;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假设公司于2021年8月授予,初步测算,按照相关测算应确认总费用1,348.53万元,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内按年度分摊。公司2021年至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成本测算及分摊 | ||||
年份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合计 |
第一期 | 280.94 | 393.32 | - | 674.27 |
第二期 | 140.47 | 337.13 | 196.66 | 674.27 |
合计 | 421.42 | 730.45 | 196.66 | 1,348.53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
(7)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锁。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本计划上述相关规定确定。原则上,回购价格即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
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其中:P
: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
÷n其中:P
: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
-v其中:P
: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每股派息额;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
×(P
+P
×n)÷[P
×(1+n)]
其中:P
: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配股价格;n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进行公告。
十四、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