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已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已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公司董事会高效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傅建中、王宝庆、瞿丹鸣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