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核对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现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与之违背的担保事项。
二、报告期内:
1、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申请4,050万元人民币及1,800万美元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22,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
2、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申请29,9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采矿权、土地、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
3、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申请2,5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本金限额3,06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4、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白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4,000万元(敞口额度7,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除此之外,公司未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意见和独立说明》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长林:____________
马宁刚:____________
贡白兰: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