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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5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审阅候选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管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下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王绍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三、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达标,曹力宁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5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10.95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回购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长林:____________

马宁刚:____________

贡白兰: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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