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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华: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将2023年度(以下或称“报告期内”)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独立董事叶子民先生、董事应高峰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届次会议内容审议结果
2023-01-17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1、《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通过
2023-04-02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1、《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2、《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5、《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通过
2023-04-28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1、《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通过
2023-07-20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通过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10、《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11、《关于公司终止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2023-08-30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1、《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通过
2023-9-15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通过
2023-10-27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1、《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通过

三、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听取公司经营层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汇报,认真审阅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全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情况,亦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二)监督及评估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1、审计委员会在公司2023年度年报审计工作中,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工作。(1)在审计机构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就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协商具体的时间安排。(2)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进行了督促,与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保证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3)在年审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审计报告初稿,听取了年审会计师的意见,并与之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4)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阅了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与年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能够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地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高效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五)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

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规定。

(六)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均提前进行了解,同时在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后发表了专业意见。

(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调整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期间,公司对“高端制剂项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我们了解后,该次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调整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的,仅涉及该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不涉及募投项目内容实质性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严格审核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其他相关文件,认为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要求,忠实勤勉履职,有效推动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依法依规履行各项职责,进一步加强管理层、外部审计机构与内审部门的工作协调,不断提升履职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特此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包新民、叶子民、应高峰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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