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变更为“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基于上述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