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发[2005]120 号)和《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做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以外的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独立董事:魏美钟、魏江、滕召胜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