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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电力: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如下意见:

《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独立董事:魏美钟,魏江,滕召胜。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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