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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明环保:伟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忠实履行职责,仔细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盈利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及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能够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核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是公司为保障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顺利开展业务所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担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拟合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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