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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科技:春光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6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将“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金华”中的一部分实施主体变更为CONG TY TNHH CGH TECHNOLOGY(VIETNAM)(以下简称“越南CGH公司”),实施地点为越南同奈省庄崩县。

一、募集资金及使用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8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4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3,0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4,999,433.9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7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4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217,946,400.00217,946,400.00
2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142,454,400.00142,454,400.00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0,064,600.0034,598,633.97
合计410,465,400.00394,999,433.97
项目名称变更前变更后
实施 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
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本公司浙江省金华市金磐新区花台路以东、南二环以北人民币21,794.64万元本公司浙江省金华市金磐新区花台路以东、南二环以北人民币18,794.97万元
越南CGH公司越南同奈省庄崩县江田工业区人民币2,999.67万元(约合美元435.28万)
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本公司浙江省金华市金磐新区花台路以东、南二环以北人民币14,245.44万元本公司浙江省金华市金磐新区花台路以东、南二环以北人民币6,045.42万元
马来西亚CGH公司马来西亚柔佛州新山市人民币8,200.02万元(约合美元1,196.42万)
项目名称变更前变更后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
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本公司浙江省金华市金磐新区花台路以东、南二环以北人民币18,794.97万元本公司浙江省金华市金磐新区花台路以东、南二环以北人民币15,869.97万元
越南CGH公司越南同奈省庄崩县江田工业区人民币2,999.67万元(约合美元435.28万)越南CGH公司越南同奈省庄崩县江田工业区人民币5,924.67万元(约合美元885.28万)

“两廊一圈”经济带建设步伐的加快,公司积极探索战略合作、对外投资等跨越式发展模式,延伸产业链条,不断优化产业布局,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一步扩大越南CGH公司的生产规模,有利于公司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也符合国家鼓励的“走出去”战略。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公司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方案未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风险提示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因越南的政策、法律、商业环境、文化环境等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异,在扩大越南CGH公司生产规模及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及市场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1、关注国际经济形势,建立快速高效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合理规避相关的风险;

2、对当地市场形势和客户需求状况进行调研分析,形成快速满足市场需求的机制;

3、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制度,不断降低产品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

4、提升公司的研发实力,加快新产品的研发进程。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五、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涉及对外投资,尚需在境内办理商务局、发改局、外汇管理局审批以及在投资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此次变更是公司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有利于加强公司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抗风险能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此次变更是公司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加强公司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抗风险能力,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方案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关于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相关事宜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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