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安图生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4月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相关衍生品的单一产品或产品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既可采取全额交割,也可采取差价结算。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贯彻汇率风险中性理念,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必须基于公司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范围内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单日最高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业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遵循相关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履行审议程序,可以对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以合理预计的方式履行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作出决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1. 财务中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流程;

(2)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向管理层提交包括套期保值授权执行情况、套期保值头寸情况、本期套期保值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3)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4)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涉及外汇套期保值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2. 国际贸易与合作中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并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外汇市场的研究,提供意见和建议。

3. 审计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套期保值签署的相关协议。

4. 证券事务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组织外汇套期保值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 业务部门对公司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跨境收款、付款计划,以供财务中心进行风险分析。

2. 财务中心以汇率风险中性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结合外币付款、存款、贷款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并发起业务申请。

3.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中心严格执行经公司管理层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财务中心应及

时核对金融机构反馈的业务结果,检查是否与原方案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

4. 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 财务中心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公司报告执行情况。

6. 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部以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7. 审计部应每半年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套期保值工具开展业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外汇套期保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合约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业务,财务中心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中心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和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公司审计部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保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