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现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曾玉波先生、范敏燕女士、彭维女士向公司提交的《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经董事会核查前述人员的简历、任职情况等资料,未发现前述人员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5.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符合前述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