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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环宇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环宇”、“上市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东方环宇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号)核准,东方环宇向李明、李伟伟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29,382,71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6,999,975.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258,576.9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6,741,398.1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836号)予以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已就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行、保荐机构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银行账号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728728036013000067021
伊宁市供热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513010100100261577

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将原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专项账户(账号:728728036013000067021)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开设的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注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将及时与保存机构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共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相关事宜。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1年4月2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仅变更开户行,并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综上,中信证券对东方环宇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邱志千 李 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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