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仅变更开户行,并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高文生 高超 彭维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