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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东方环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8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1号)核准,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382,714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56,999,975.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6,741,398.1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36 号《验资报告》。公司分别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募集资金于2020年12月22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34,807.50万元。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重新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将原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专项账户(账号: 728728036013000067021)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公司在兴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
交通银行昌吉分行728728036013000067021348,074,975.72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开设的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4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授权,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昌吉市燃气管道建设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行按月(每月 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专户用途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5130101001002704960昌吉市燃气管道建设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

并抄送保荐机构。

6、公司1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的方式同时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及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终止。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05月0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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