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5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任职资格合法。
2、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经了解各位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有利于公司发展。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以下无正文)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曾玉波 | 彭维 | 范敏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