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曾玉波 | 彭维 | 范敏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