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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生物: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蔚蓝生物
保荐代表人陈凤华、孙喜运上市公司代码60373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96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蔚蓝生物”)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66.7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19元,募集资金总额394,016,73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7,440,291.00元。该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蔚蓝生物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泰证券作为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在报告期内对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和相应的工作计划。 中泰证券与蔚蓝生物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中泰证券关注到公司2020年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已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2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司在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
3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
4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违法违规情况。
5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经核查,蔚蓝生物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
6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经核查,蔚蓝生物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泰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8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9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0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持续督导期间,蔚蓝生物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蔚蓝生物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12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蔚蓝生物未出现该等事项。
13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蔚蓝生物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4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中泰证券作为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在报告期内对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同时,公司2020年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工作并出具了现场检查报告。
15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蔚蓝生物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中泰证券对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蔚蓝生物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陈凤华 孙喜运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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