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交的下列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福特转债”全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满足日常经营的需求。
二、《关于公司“福20转债”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满足日常经营的需求。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2021年4月9日
杨德仁:
刘晓松:
刘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