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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莱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莱客”、“上市公司”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目前法定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广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针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杨华川、谭旭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好莱客
证券代码603898.SH
注册资本309,604,049.00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连云路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8号好莱客创意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
董事会秘书甘国强
联系电话020-8931188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8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广发证券对好莱客的保荐工作分为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工作期间,广发证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准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顺利完成对好莱客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就好莱客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报送推荐文件后,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好莱客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信息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好莱客持续督导期间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进行

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已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确保保荐代表人在获知相关信息后,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2、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在现场检查期间,现场检查人员重点关注好莱客以下事项:(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承诺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发生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是否履行必要程序;(5)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变化情况;(7)公司经营状况;

(8)相关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好莱客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情况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好莱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好莱客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好莱客合法合规经营;督导好莱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好莱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督导好莱客按照承诺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除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外,好莱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内,好莱客未发生重大不利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保荐阶段,好莱客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持续督导阶段,好莱客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访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并按照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保荐阶段,好莱客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持续督导阶段,上述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好莱客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已核查好莱客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好莱客已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除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外,好莱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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