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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股份:兴业股份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强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 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同时将努力积极地贯彻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若满足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条件,公司应每年度进行至少一次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按合并报表口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50%(按合并报表口径)。未全部满足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24 个月。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或者当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股本总额120%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3、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股东大会表决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公司董事会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利分配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完成股利分配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5、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至少每三年将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新审阅,由公司董事会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期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所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计划或政策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规划、计划或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4月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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