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恒润股份: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1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周洪亮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周洪亮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49号),具体内容如下:

“周洪亮:

经查,你作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于2021年1月4日减持公司股票70,000股,成交金额2,462,929元,股票卖出时间处于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日的前10日窗口期。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周洪亮先生接受江苏证监局的上述决定,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