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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7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减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减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调减为1,473,695,275.08元,将发行数量调减为74,129,541股。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修订的内容。

三、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合理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修订的内容。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其承诺事项(四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其承诺事项(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其承诺事项(四次修订稿)修订的内容。

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四)》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城投”)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以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与济宁城投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四)》。目前济宁城投为公司持股7%的股东,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

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开、公平、合理,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且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公司与济宁城投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晓冬 仇如愚

2021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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