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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3:关于公司监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陈维建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号),全文如下:

“关于对陈维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陈维建:

你作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或者公司)监事,未参加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会议,未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发表意见,未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此外,也未在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你存在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忠实、勤勉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法定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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