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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

021-20511000传真:

021-2051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实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保

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

4、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审计、会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实施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实施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具体如下: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中微公司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符合本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股票增值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模拟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方式,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兑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差额的权利
本次实施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指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
《公司章程》《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正文

一、本次实施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实施,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0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0年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Chen,Shimin(陈世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4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16)。

、2020年

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0年4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23)。

、2020年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0年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Chen,Shimin(陈世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0年

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9、2020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0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1年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

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实施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30日,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00名激励对象中:60名激励对象离职,首次授予仍在职的640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0年。以2016-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均值为基础,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值定比2016-2018年度营业收入均值的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确定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公司层面归属比例。2020年具体考核安排如下: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0095号):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73,291,898.06元;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46,949,250.75元,2019、2020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较2016-2018年度营业收入均值增长293.10%,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达100%。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该考核年度使用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20202019年、2020年两年营业收X≧255%100%
属期入累计值200%≦X<255%80%
X<200%0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目标管理(MBO)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考核评级MBO≧10.9≦MBO<10.8≦MBO<0.90.7≦MBO<0.8MBO<0.7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90%80%7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

根据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股票增值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完成之日起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之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股票增值权授予日为2020年6月30日,因此股票增值权的

第一个行权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行权条件及成就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行权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行权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行权条件。
(三)行权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股票增值权在行权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期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第一个行权期考核年度为2020年。以2016-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均值为基础,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值定比2016-2018年度营业收入均值的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确定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行权批次及公司层面行权比例。2020年具体考核安排如下: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0095号):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73,291,898.06元,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46,949,250.75元,2019、2020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较2016-2018年度营业收入均值增长293.10%,公司层面行权比例达100%。
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该考核年度使用的营业收入累计值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20202019年、2020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X≧255%100%
200%≦80%
X<255%
X<200%0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目标管理(MBO)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考核评级MBO≧10.9≦MBO<10.8≦MBO<0.90.7≦MBO<0.8MBO<0.7
行权比例100%90%80%7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增值权已进入第一个行权期,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由于6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该等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55.6961万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65名激励对象根据其2020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归属比例为9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4078万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截至2021年6月22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剩余26.011万股尚未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该部分

26.011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处理。

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3.1149万股。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作废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已进入第一个行权期,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作废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作废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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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经办律师:

年月日

顾功耘黄素洁

黄素洁梁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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