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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丹化科技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张新志、郑万青、谢树志现将2020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我们当选为公司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均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均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我们本年度还多次参加了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履职能力得到提升。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本年度我们均出席了5次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前我们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了解公司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会议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了我们的独立意见。

谢树志先生均出席了两次股东大会;张新志先生因疫情管控影响,郑万青先生因疫情管控或公务原因,均未能出席两次股东大会,张新志先生和郑万青先生均全权委托谢树志先生在股东大会上代为履行职责。

我们作为董事会下设的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全部出席了本年度的各次会议,认真审议了会议议案,履行了委员职责。

我们对公司进行了一次现场考察,在终止2019年启动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后,我们与公司管理层就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了沟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近几年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逐年降低,2019年度实际交易额1,540.14万元,2020年度预计发生额3,345万元,实际发生额992.64万元。公司通过规范运作建设,对关联方的依赖性逐步减弱,独立性得到增强。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2020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中必要的业务,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资助

公司和下属企业拟在未来三年内对控股子公司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通辽金煤)提供最高额为5亿元的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和通辽金煤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共同借款。由于通辽金煤其他持股10%以上股东未同步进行资助,因此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审核了该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财务资助有助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表示同意。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华)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单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基于对中兴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的充分了解和审查,我们认为中兴华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四)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金聚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金聚)因生产经营需要,未来将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经2019年6月3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通辽金煤)在未来三年内为江苏金聚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截止2020年末,该担保余额为0。

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辽金煤因正常生产经营和后续技术改造需要,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融资。为支持子公司融资需要,经2019年12月2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和下属企业拟在未来三年内对通辽金煤最高额为5亿元的资金融资提供担保。截止2020年末,该担保余额为1亿元。

我们认为: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为子公司

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五)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事项

公司于2019年启动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年度公司及交易对方认为继续推进的有关条件不成熟,决定终止本项目,我们对此表示理解。我们希望管理层应切实抓好主业,努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董事会应加强与控股股东及地方国资部门的沟通,继续在引进战略投资者、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

(六) 董事、高管的聘任及薪酬情况

本年度公司董事、高管未发生变化,我们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了考核。

(七)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计亏损,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了业绩预亏公告。我们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与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师就年报业绩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我们认为,公司的业绩预告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年度公司披露定期报告4次,临时公告57次。公司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使广大投资者能充分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

(九)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内控工作要求,公司在2020年继续保持基本全覆盖的内控实施范围,各内控主体根据实际的运营情况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定期修订《内控手册》、进行内控抽样测试。公司审计法律部作为公司内控管理的执行部门,从完善制度建设、提高样本代表性等方面着手,配合各内控主体有序推进内控体系发展。本年度,公司未发现内控重大或重要缺陷。

(十) 对2020年年报编制的督促工作

我们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0年年报编制工作进行了全程督促,以保证公司的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我们参与了年报审计的各个重要阶段,听取了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介绍,并与主审人员就年报编制中的

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十一)关注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我们还关注到:本年度子公司通辽金煤的煤制乙二醇装置尽管运行正常,但由于受产品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 2020年度公司连续第二年发生较大亏损,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仍然较弱。

(十二)其他关注事项

本年度公司的聚乙醇酸(PGA)降解塑料项目在研发和试生产领域有所进展,公司应抓好机遇,加大技术和资金投入,以期在工业化生产上有所突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年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正确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后,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继续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特此报告。

现任独立董事:张新志、郑万青、谢树志

二○二一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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