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为原告
? 代参股子公司诉求,涉案金额2500万元
? 目前尚无法预计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8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诉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等五被告关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为“(2021)苏1181民初5824号”。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由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丹化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一: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霖公司)股东之一,由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000万元、被告二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50万元合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二:璟升(吉林省)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三: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伊霖公司股东之一。
被告四:朱生义,担任第三人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巨鹏新能源公司)监事。
被告五:党献忠,担任第三人巨鹏新能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人: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三共同向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5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二、四、五分别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各被告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1年度对巨鹏新能源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巨鹏新能源公司的股东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9月5至7日向巨鹏新能源公司实缴出资合计2500万元。巨鹏新能源公司在项目尚未开工的情形下,2018年10月4日巨鹏新能源公司股东被告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二与被告三至五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将巨鹏新能源公司收到的实缴出资2500万元又抽逃或者实际占用。
(三)各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巨鹏新能源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或占用资金,其他股东伊霖公司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占用的资金,被告四及被告五作为巨鹏新能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及其股东伊霖公司的利益,进一步损害原告的利益。
在伊霖公司无法或者不能主张股东权利时,原告作为伊霖公司的股东有权维护伊霖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