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在2020年度报告期内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关于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说明及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说明及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43亿美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约为56亿元人民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努力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未发现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今后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对担保进展特别是涉诉情况进行及时披露,同时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等手段维护公司利益,防范侵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的发生。
独立董事:向国栋、胡正良、白静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