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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12-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15 东北债
证券代码:112296
发行总额:人民币 18 亿元
上市时间:2015 年 12 月 22 日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推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绪言
重要提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会成员已批准该上市公告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次债券”)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
负责。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次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
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 AA+,本次债券评
级为 AA+。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 109.12 亿元(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
为 78.88%,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79.56%,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为 5.64 亿元(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
值),预计不少于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发行人在本次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
关规定。本次债券上市地点为深交所,本次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
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债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以下简
称“双边挂牌”)上市交易。本次债券上市前,若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及信
用评级等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影响本次债券双边挂牌上市交易,本公司承诺届时本次债券
若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交易,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上市前将本次债券回售至本公
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在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债券上市时,已与受托管理人就债券终止上市的后续安排
签署协议,约定如果债券终止上市,发行人将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债券终止上市后的
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的托管、登记等相关服务。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发行人简介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1、公司中文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英文名称:Northeast Securities Co., Ltd.
3、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4、设立日期:1992 年 7 月 17 日
5、注册资本:195,716.60 万元
6、实缴资本:195,716.60 万元
7、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8、邮编:130021
9、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徐冰
电话:0431-85096826
传真:0431-85096816
10、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 J67 资
本市场服务行业。
11、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12、组织机构代码:66427509-0
13、股票上市情况: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股票代码:000686
14、信息披露报刊名称: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15、互联网网址:www.nesc.cn
16、电子信箱:000686@nesc.cn
关于本公司的具体信息,请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及简称
本次债券名称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为“15 东北债”。
二、债券发行总额
本次债券的发行总额为 18 亿元。
三、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次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2122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四、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组织承销团,采
取代销的方式承销。
五、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六、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限前 3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调
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
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00%。
八、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
上市公告书
作。
九、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
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十、起息日
2015 年 11 月 23 日。
十一、利息登记日
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利息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在利息
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
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二、付息日期
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自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23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三、本金支付日
本次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
券的本金支付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四、付息、兑付方式
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
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
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
告,并在利率调整日前至少披露三次。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
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十六、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
择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
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
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应当在回售申报起始日前
披露回售程序、回售申报期、回售价格、回售资金到账日等内容,并在回售申报结束日
前至少披露三次。发行人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
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
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十七、担保情况
本次债券无担保。
十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项账户,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十九、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信用
评级分析报告》(联合评字[2015]406 号),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将在评级报告正式出具后每年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
二十、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
上市公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面向持有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A 股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二十二、向公司原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原股东配售。
二十三、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
者承担。
二十四、质押式回购
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
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募集资金的验资确认
本次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18亿元,均采用网下发行方式。本次债券扣除发行费用之
后的净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1月26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发行人聘请的中准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债券网下配售认购资金以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
了编号为中准验字 [2015]第1154号验资报告。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债券上市与托管基本情况
一、债券上市核准部门及文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515号文同意,本次债券将于2015年12月22日起在
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双边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15东北债”,上
市代码为“112296”。
二、债券上市托管情况
根据登记公司提供的债券登记证明,本次债券已全部登记托管在登记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5.9.30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总资产 71,882,391,425.38 34,655,899,160.96 19,932,609,164.78 16,477,973,088.76
总负债 60,970,643,018.89 25,831,799,541.05 12,391,055,302.35 9,264,822,488.1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0,701,813,651.25 8,677,276,278.99 7,434,348,032.99 7,205,713,013.25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营业收入 5,009,469,869.28 3,090,984,262.41 1,767,040,160.70 1,200,272,711.34
净利润 2,266,895,689.88 1,074,646,103.84 483,162,701.40 151,230,367.2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32,487,040.09 1,060,025,355.59 480,057,377.95 150,595,137.3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27,015,781.81 2,327,123,644.17 -2,370,765,194.43 -3,249,945,435.3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445,506,275.37 5,466,470,370.97 -1,037,796,587.01 -1,702,659,543.88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一)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指标
项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资产负债率(%) 78.88 61.28 45.23 27.10
全部债务(亿元) 386.17 127.06 58.83 23.79
债务资本比率(%) 77.97 59.02 43.82 24.80
流动比率(倍) 1.44 1.72 1.96 1.78
速动比率(倍) 1.44 1.72 1.96 1.78
EBITDA(亿元) 39.71 19.02 8.72 3.47
EBITDA 全 部 债 务 比
10.28 14.97 14.82 14.59
(%)
EBITDA利息倍数 3.86 4.27 3.88 3.38
利息保障倍数(倍) 3.82 4.13 3.57 2.75
营业利润率(%) 57.52 44.70 32.08 12.95
总资产报酬率(%) 6.09 5.88 4.08 1.9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5.47 4.43 3.80 3.68
每股净资产(元/股)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2.11 1.19 -1.21 -1.66
金流量净额(元/股)
上市公告书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4.32 2.79 -0.53 -0.87
股)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
全部债务=期末短期借款+期末交易性金融负债+期末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期末应付债券+期末长期
借款+期末应付短期融资款+次级债+长期应付款
债务资本比率=全部债务/(全部债务+所有者权益)
流动比率=(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
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代理买卖证券款+应收款项+融出资金)/(短期借款+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
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付利息+应付短期融资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应付款
项)
速动比率=(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
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代理买卖证券款+应收款项+融出资金)/(短期借款+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衍
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付利息+应付短期融资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应付款
项)
EBITDA=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
EBITDA利息倍数=EBITDA/(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总资产报酬率=净利润/[(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100%其中:总资产*=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二)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合并报表口径)
加权平均净资 每股收益(元)
报告期 报告期利润
产收益率(%) 基本 稀释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22.99 1.14 1.14
利润
2015 年 1-9 月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2.88 1.14 1.14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上市公告书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13.18 0.54 0.54
利润
2014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13.11 0.54 0.54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6.56 0.25 0.25
利润
2013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6.45 0.24 0.24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3.36 0.10 0.10
利润
2012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95 0.09 0.09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关于本次债券的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请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信用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联合信用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
内,在每年发行人年报公告后的2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
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发行人应按联合信用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发行人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及时
通知联合信用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信用将密切关注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及相关信息,如发现发行人或本次债券
相关要素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时,联合信用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
次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发行人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联合信用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
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发行人提供相关资料。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关于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
披露的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第十节 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2012年以来,发行人被要求限期整改、监管关注、出具警示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2013 年 3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长春前进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13]1 号),指出
该营业部存在在合法营业场所之外为客户办理开户、违规开展证券营销业务等问题。
公司整改情况:发行人根据要求,组织长春前进大街证券营业部对违规开户情况
进行自查,通过自查,公司认识到前进大街营业部在账户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公司召
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免去前进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宋涤尘和合规专员盛红的
职务,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针对相同或类似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同类排查。自 2010 年 4
月 26 日起,公司启用新版柜台系统,从技术上杜绝非现场开户情况的发生。
2013 年 6 月 17 日,发行人报送了《关于对我公司长春前进大街证券营业部违规
开户的自查、整改完成情况的报告》
二、2014 年 1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关于对贾元鹏采取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14]1 号):吉林监管局在对一起信访事件实施调查
核实过程中,东北证券长春红旗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贾元鹏拒不配合调查,故意损毁
调查人员要求配合提供的笔记本电脑,阻碍监管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吉林监管局认定贾元鹏为不适当人选,要求发行人作出免除贾元鹏东北
证券长春红旗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职务的决定。
公司整改情况:2014 年 1 月 13 日,发行人作出了《关于贾元鹏的处理决定》(东
证人发[2014]4 号),根据吉林监管局的意见和公司相关规定,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
究决定:免去贾元鹏长春红旗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职务。
三、2014 年 5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
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23 号),指出发行人在承销成都
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提供
超出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行
人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副总经理接受监管谈话。
公司整改情况: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认真研
究,采取整改措施:①发行人高度重视,要求北京分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
上市公告书
对相关业务进行系统梳理和同类排查。②发行人主管投行业务的副总裁及天保重装董
事长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接受监管谈话。③发行人修订《公司证
券发行定价与承销工作细则》,明确承销环节的质量控制责任。④修订《公司发布证
券研究报告管理办法》,明确跨部门协作出具的研究报告,除基本质量控制内容外,
还应包括业务协作的特殊要求。⑤加强员工相关业务法规学习,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2014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报送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天保重装首发项目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自查及整改报告》。
四、2015 年 8 月 1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对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5]65
号),指出东北证券作为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瀛鑫”)的主办
券商,在中瀛鑫违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板券
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公司整改情况:发行人对中赢鑫定向发行项目的过程进行了梳理检查,认真总结
经验教训,重点加强定向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规范挂牌公司各项业务运作和信息披
露行为,并向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了《关于深圳市中赢
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有关情况说明的报告》,制定了有关定向发行持续督导
的改进计划:
(一)加强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学习培训工作
发行人北京分公司成立了由股转业务总部、质量控制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
组,相关人员认真对照研究《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及股转系统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由股转业务总部牵头制定股东人数超 200 人公司定
向发行的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文件,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持续督导工作的改进计划
在日常持续督导工作中,加强定向发行业务的培训,通过咨询回复等多种途径提
高挂牌公司相关人员对定向发行的认识,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定向发行程序。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督导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相关问责制度。
五、2015 年 9 月 22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对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约见谈话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5]121
上市公告书
号),指出北京七维航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维航测”)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披露了七维航测《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3 月审计报告》,上述延迟披露
季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一
条的规定,而东北证券作为七维航测的主办券商,未能尽职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板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
定,要求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股转业务总部总经理和东北证券七维航测项目负责人接
受监管谈话。
公司整改情况:发行人北京分公司股转业务总部总经理和东北证券七维航测项目
负责人已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前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谈话,
其后发行人根据前次股转业务整改的相关精神组织北京分公司人员进行持续强化学
习,细化完善发行持续督导业务流程,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试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协调,保持公司股转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受到行业主管机构做出的限期整改、监管关注、出具
警示函等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也无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债券的发行经公司 201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十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5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总规模为人民币 18 亿元。
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公司将根据实际
业务需要灵活使用资金,主要用于证券自营业务、资本中介型业务和其他创新型业务,
以支持公司的长期发展及核心竞争力的培育。
根据目前公司的业务发展状况,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初步拟定的主要投
资方向为:(1)满足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信用交易业务需求;(2)扩大权益类
及固定收益类投资规模;(3)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创新型业务以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的用途。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时将根据业务需求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债券发行后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运转正常,未发生可能对本次债券
的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徐冰、刘洋
联系电话:0431-85096826
传真:0431-85096816
二、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1、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项目负责人:周添
项目组成员:苏北、刘科峰、黄茜、马骁、方吉涛
联系电话:0512-62938558
传真:0512-62938500
2、分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项目经办人:王建忠
电话:0755-82134336
传真:0755-82133303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经办律师:徐建军、杨继红
联系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65232181
上市公告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楼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朱建弟
经办会计师:高原、朱洪山
联系电话:021-23281000
传真:021-63392558
五、资信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 38 号爱俪园公寓 508
法定代表人:吴金善
经办人:钟月光、张雪
电话:010-85172818
传真:010-85171273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项目负责人:周添
项目组成员:苏北、刘科峰、黄茜、马骁、方吉涛
联系电话:0512-62938558
传真:0512-62938500
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名称:兴业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
账号:581020100100602013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9241000012
八、拟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
总经理:宋丽萍
联系电话:0755-88668888
上市公告书
传真:0755-82083947
九、本次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总经理:戴文华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除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文件外,备查文件如下: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二)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文件。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至发行人、主承销商住所地查阅本上市公告书全文及备查文件,亦可访问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部分相关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
页)
发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
页)
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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