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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7-01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UNRESIN NEW MATERIALS CO.,LTD,XI’AN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72 号天泽大厦南楼四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二〇一五年七月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 报网( www.secutimes.com )、中国 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
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持股的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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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先生、高月静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田晓军、深圳鹏博、北京瀚天、关利敏、苏碧梧、华夏君悦、顾向
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月静、寇晓康、田晓军、关利敏、苏碧梧
承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先生、高月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田晓军、关利敏承诺: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6 年 1 月 4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
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承诺。

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寇晓康先生和高月静女士以及公司股东田晓军
先生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本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
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视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股份减持。本人所持公司
之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得超过上一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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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的 25%。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之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得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上述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本人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不得减持。减持期限为自公告减持
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需重新公告减持
计划。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预警条件和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或通过电子信息交流平台等
方式,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具体条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上述措施的具体条件分别为:
①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年度中首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司上市后满一年;公司最近一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不处于亏损状态;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
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年度中首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增持完成后不会影响公
司的上市地位。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条件:公司股票在每个自然
年度中首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增持完
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如果上述三种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皆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协商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制定具体方案并予以实施。如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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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不成,公司将按照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
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回购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方式
稳定股价,公司董事会应在 15 日内制定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回购价格不超过
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 120%,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为 1,000 万元,且回购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回购股票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具体方案之日起六个月
内。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则公司可终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已达到 1,000 万元,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控股股东决定采取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式稳定股价,其应在 30 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
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年度自公司
获取薪酬税后金额的 30%及上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50%的孰高
者;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获取薪酬(税后)总额
的 60%及上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总额的孰高者;单次增持股份的数
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12 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
行后总股本的 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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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采
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其应在 30 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上述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
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税后金额的 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
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
股价的措施。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同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3、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本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则:(1)公
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后方可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将上
述人员薪酬与津贴返还其本人;(2)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
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
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控股股
东须将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控
股股东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
20%返还公司,直至控股股东履行承诺后公司再将上述金额返还控股股东。如未
按期返还,公司应从之后发放的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前述金
额。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
方案,须将将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金额的 20%或者直
接或间接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
额的 20%返还公司(二者以高者计),直至其履行承诺后公司再将上述金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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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应从之后发放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
金额累计达到前述金额。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全部
法律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
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对于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
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本公司将在上述事实被认定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
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
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
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
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
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
效保护。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告实施。
若因本公司蓄意提供虚假、误导性资料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原因导
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上述机构因
此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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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
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
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后方可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将上述人员薪酬与津贴返
还本人;(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
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
诺。
同时,本公司就通过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做出的相关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做
出如下补充承诺: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1)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
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认定,本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提供赔偿保障。如公司因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寇晓康先生和高月静女士承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
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本人将督促公司
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
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
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公司上市后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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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本人同时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
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
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经
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
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承诺:我公司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因我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中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愿作出如下承诺:因我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公司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
师已阅读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
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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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郑重承诺,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分别为21.63%、20.07%和16.57%。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净资产将比报告期末有显著提升,由于募集资金项目具有一
定的实施周期,在建设期内可能难以获得较高收益,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
规模迅速扩大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为了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投资和建设进度,尽快实现项目收益;继续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新产品,
开拓产品新的应用领域,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市场营销工作,大力开发新客户;
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实
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填补股东回报。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高月静出具了《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目前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来
亦不会在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在其
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如果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
控制的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承诺将该公司所持有的可能发生
的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并同意公司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
权和经营权;
(3)除对公司的投资以外,本人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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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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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蓝
晓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77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
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 200 万股,网
上发行 1,8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4.8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2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蓝晓科技”,股票代码“300487”;
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7 月 2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四 家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
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
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7 月 2 日
3、股票简称:蓝晓科技
4、股票代码:300487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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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
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寇晓康 20,640,000 25.80 2018 年 7 月 2 日
田晓军 15,480,000 19.35 2016 年 7 月 4 日
高月静 10,920,000 13.65 2018 年 7 月 2 日
首次公开 深圳鹏博 2,940,000 3.68 2016 年 7 月 4 日
发行前已 北京瀚天 2,760,000 3.45 2016 年 7 月 4 日
发行的股 关利敏 2,580,000 3.23 2016 年 7 月 4 日
份 苏碧梧 2,580,000 3.23 2016 年 7 月 4 日
华夏君悦 1,080,000 1.35 2016 年 7 月 4 日
顾向群 1,020,000 1.28 2016 年 7 月 4 日
小 计 60,000,000 75.00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的股份 2,000,000 2.50 2015 年 7 月 2 日
发行的股 网上发行的股份 18,000,000 22.50 2015 年 7 月 2 日
份 小 计 20,000,000 25.00
合 计 80,000,000 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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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NRESIN NEW MATERIALS CO.,LTD, XI’AN
2、法定代表人:高月静
3、注册资本:6,000 万元(发行前);8,000 万元(发行后)
4、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5 日(股份公司 2011 年 9 月 30 日)
5、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72 号天泽大厦南楼四层
6、经营范围:吸附及离子交换树脂、新能源及稀有金属提取分离材料、固
相多肽合成树脂、层析树脂、核极树脂、生物医药酶载体的研发、生产、系统集
成、销售、生物医药技术、环保技术、果汁果糖技术、净水技术、水处理技术的
研发、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
物和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主营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研发、生产和销售吸附分离树脂并提供应
用解决方案。公司提供的吸附分离树脂在下游用户的工艺流程中发挥独特的选择
性吸附、分离和纯化等功能,广泛应用于湿法冶金、制药、食品加工、环保、化
工和工业水处理等领域。依托良好的技术创新能力,公司以产业化应用为核心,
深入细致地研究下游应用领域的技术、工艺发展状况,结合重点应用领域用户的
需求,研发和提供吸附分离树脂、工艺和应用技术。
8、所属行业:C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9、电 话:029-88445729 传 真:029-88453538
10、互联网址:www.sunresin.com
11、电子信箱:pub@sunresin.com
12、董事会秘书:张成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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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股份
姓名 职务 任期 发行后持股比例
(股)
高月静 董事长 2014.9-2017.9 10,920,000 13.65%
寇晓康 董事、总经理 2014.9-2017.9 20,640,000 25.80%
田晓军 董事、副总经理 2014.9-2017.9 15,480,000 19.35%
韦卫军 董事、副总经理 2014.9-2017.9 - -
关利敏 董事、副总经理 2014.9-2017.9 2,580,000 3.23%
杨亚玲 董事、质检部经理 2014.9-2017.9 - -
苏碧梧 监事会主席 2014.9-2017.9 2,580,000 3.23%
李岁党 职工监事 2014.9-2017.9 - -
杜丹 监事 2014.9-2017.9 - -
安源 财务总监 2014.9-2017.9 - -
董事会秘书、副总
张成 2014.9-2017.9 - -
经理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方式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监事杜丹系王怀林配偶,王怀林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东北京瀚天超
过 50%的股权,北京瀚天持有公司 4.60%的股权(发行前),因此杜丹通过北京瀚
天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除前述事项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核心人员的近亲属不存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寇晓康和高月静夫妇,高月静为本公司董事长,
寇晓康为本公司总经理。本次股票发行前,寇晓康、高月静分别持有公司 34.40%
和 18.20%股份。
高月静女士,董事长,1969 年出生。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学院,博士
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8 年至 2000 年,高月静女士在新加坡
国立大学理学院留学从事改性功能高分子材料研究。2000 年至 2001 年,在新加
坡 ESE 公司从事研发工作。高月静女士回国后创立蓝晓科技,并自公司设立至
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
寇晓康先生,董事、总经理,1967 年出生。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化学工程
系,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寇晓康先生自 1990 年起进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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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电力树脂厂工作,曾担任技术员、研究所所长、总工程师。2005 年加入公司。
目前,寇晓康先生是全国行业权威期刊《离子交换与吸附》编委、西安建筑科技
大学硕士生导师。寇晓康先生自 2011 年起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目前,寇晓康和高月静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对外投资或控
制其它企业。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3,098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
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1 寇晓康 20,640,000 25.80
2 田晓军 15,480,000 19.35
3 高月静 10,920,000 13.65
4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940,000 3.68
5 北京瀚天投资有限公司 2,760,000 3.45
6 关利敏 2,580,000 3.23
7 苏碧梧 2,580,000 3.23
华夏君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8 1,080,000 1.35
合伙)
9 顾向群 1,020,000 1.28
第十大股东为并列股东,详见《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0 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获配股份数量为 10,700 股的 126 位投资者,
持股比例均为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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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
股票数量为 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4.83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5.2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0.3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
票数量为 20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225,600 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 1,128 倍;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1,80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380,801.70 万股,有效申购倍
数为 211.56 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9,66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25,532.87 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5]第 220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4,127.13 元,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2,773.13
审计、验资费用 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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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用 325.00
信息披露费 282.00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 47.00
合计 4,127.13

每股发行费用:2.06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5,532.87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8.00 元(按照 2014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加
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3 元/股(以公司 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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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
阅,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15 年
1-6 月净利润与 2014 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 0%至 10%。上述业绩预计情况是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数据
将在公司 2015 年半年报中详细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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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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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3、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4、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15 层
5、电 话:010-56800147
6、传 真:010-66024011
7、保荐代表人:齐政、马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平安证券认为蓝晓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蓝晓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平安证券愿意推荐蓝晓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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