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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2-07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ngF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北段 550 号洪山科技园 15 号楼 5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二O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信息”、“本公司”、“公司”或
“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
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自愿锁定的承诺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股东所持股票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欧霖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
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2、本公司股东魏晓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在魏晓曦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魏晓曦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3、本公司股东林健、陈朝学、陈芳、杨志钢、郑明、罗文文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如其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公司股东福建新一代、中比基金、上海榕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晓曦、欧
霖杰、陈芳、林健、陈朝学、杨志钢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8 月 7 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欧霖杰承诺:在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数量不超过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 25%;在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拟减持所持公司老股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数量的 25%。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行为将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
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转让所持股份。减持公司股票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果未履行前
述承诺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诺若未履行承诺导
致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其将予以足额赔偿。
持股 5%以上的股东福建新一代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拟减持锁
定期届满初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100%。持股 5%以上的股东魏晓婷、中比基金、上海榕辉承诺:在锁定期届
满后 24 个月内,拟减持锁定期届满初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福建新一代、魏晓婷、中比基金、上海榕辉还
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若要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
股份(不包括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则转让价格
均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
权后的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
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
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在锁定期满 24 个月后
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② 公司回购股票;
③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魏晓曦、欧霖杰将在符合
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
价格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该收购将
于预案公告后的 90 日内完成。该收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选择:公司回购股票。如公司满足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且具备《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9 号)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回购主体资格条件时,公司将于 30 日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股票回购方案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90 日内完成回购方案实施工作。上
述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单次回购公
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该回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以不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
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收入的 30%,不高于其上一会
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收入的 80%。该收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
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② 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
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控股股东用以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其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 50%,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B. 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通过该种
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C. 单一会计年度内,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
施。
D.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 稳定股价方案的再度触发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
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措施履行相关义务。
(5) 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既定方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 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包括
直接和间接)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④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
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
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⑤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
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后,方可聘任。
三、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就本次发行对即
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超过2,100.00万股股票,本
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将有所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
用后陆续投入到“补充营运资金和扩大工程总包业务项目”、“智慧城市应用平台
升级项目”、“基于云计算的智慧服务平台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推
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
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效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预
计发行完成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
被摊薄。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于“补充营运资金和扩大工程总包业务项目”、“智慧
城市应用平台升级项目”、“基于云计算的智慧服务平台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等4个项目,项目实施后将充实营运资金,提高项目承揽能力,提升公司
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客户需求。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招股说
明书“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集资
金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是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和行业信息化系统定制业务。公司业务
链涵盖设计咨询、软硬件开发、系统集成、管理运维等全过程,属于智慧城市行
业综合解决方案范畴。通过多年发展,公司在资质、品牌等方面已形成了一定的
优势,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联系紧密,公司为从事募集资金
项目储备较为充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募
集资金运用/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四)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
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补充营运资
金和扩大工程总包业务项目的建设进度、加快智慧城市应用平台的升级进度,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
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
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争
取尽早实现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新股导致的即期回报
摊薄风险。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了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和程序、利润
分配形式及顺序、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等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
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
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4、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利润的实现取决
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等多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赔偿责任。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
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
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
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
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5、本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
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
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8、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9、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
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
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有关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5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二)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 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
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 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顺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
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可未经审计);③ 不
存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
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以下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② 当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③ 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4)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5)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①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③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⑤ 公司年度盈利而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
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⑥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
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
主营业务。
⑦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关于未来三
年(含上市当年)具体的分红计划主要内容如下:(1) 公司将每年以现金形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2)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
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欧霖杰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回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
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因其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本所)为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机构(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
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其他相关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欧霖杰及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福建新一代、魏晓婷、中比基金、上海榕辉向本公
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晓
曦、欧霖杰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未以任何方式
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的商业机会,如从任何第三
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本人将立即通
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3、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或在该
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对本人现在或未来直接、间接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其他企业,本人将
促使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
同的义务;
5、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及失去实际控制人地位之日起一年内,
上述承诺均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关于减少与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
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欧霖杰、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福建新一代、魏
晓婷、中比基金、上海榕辉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关
联交易问题的承诺函》,承诺:① 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发行人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发行人与独立第三
方进行。严格避免向发行人拆借、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代偿
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② 对于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
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
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
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
平确定成本价执行。③ 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
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
必要的法定程序,在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
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④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
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发行人
利益的,承担发行人的损失。⑤ 本承诺在构成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三)关于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的有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欧霖杰承诺:对于发行人或者其子公司
如有在发行人上市前未依法足额缴纳的任何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任何
时候有权机关要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补缴,或者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进行处罚,
或者有关人员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追索,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
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四)关于恒锋电子设立时实物出资的有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承诺:公司设立时所涉的实物出资事项,
出资实物作价公允,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出资不到位等情形,魏晓曦和黄新煦之间
对公司股权分配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如因该等出资事项而产生的任
何争议或纠纷,或引致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提出任何
权利主张、赔偿请求或处罚决定,均由魏晓曦足额承担,确保不对公司产生任何
损失或负担。
(五)关于 2002 年 450 万元增资的有关承诺
2002 年 3 月,公司自然人股东魏晓曦、欧霖杰、魏晓婷三人对公司增资 450
万元,由魏晓曦向其好友蔡淑华借入,并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路
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结算账户转入公司的验资专户。根据蔡淑华的访谈确认,魏晓
曦等三人已按期向其还清了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承
诺,如因该等出资事项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或引致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公
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赔偿请求或处罚决定,
均由其足额承担,确保不对公司产生任何损失或负担。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5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2,1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发
行量为 2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1,89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9.4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9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恒锋信息”,股票代码“300605”;本
次公开发行的 2,1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2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
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2 月 8 日
(三)股票简称:恒锋信息
(四)股票代码:30060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4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2,100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2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 魏晓曦 28,027,569 33.3662 2020 年 2 月 8 日
欧霖杰 10,513,786 12.5164 2020 年 2 月 8 日
行前已发行
福 建 新 一 代 信息 技 术创 7,000,000 8.3333 2018 年 2 月 8 日
股份 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魏晓婷 4,671,261 5.5610 2020 年 2 月 8 日
上海榕辉实业有限公司 3,499,998 4.1667 2018 年 2 月 8 日
中 国 — — 比 利时 直 接股
3,375,167 4.0181 2018 年 2 月 8 日
权投资基金(SS)
林 健 2,566,896 3.0558 2018 年 2 月 8 日
全 国 社 会 保 障基 金 理事
1,291,500 1.5375 2018 年 2 月 8 日
会转持一户
陈 芳 513,073 0.6108 2018 年 2 月 8 日
杨志钢 257,302 0.3063 2018 年 2 月 8 日
郑 明 257,302 0.3063 2018 年 2 月 8 日
罗文文 257,302 0.3063 2018 年 2 月 8 日
小计 63,000,000 75.0000 -
网上发行股份 18,900,000 22.5000 2017 年 2 月 8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股份 2,100,000 2.5000 2017 年 2 月 8 日
行的股份
小计 21,000,000 25.0000 -
合计 84,000,000 100.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HengF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3、注册资本:6,300 万元(本次发行前),8,4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魏晓曦
5、成立日期:1994 年 8 月 6 日
6、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30 日
7、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北段 550 号洪山科技园 15 号楼 5 层
8、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计算机
机房工程、电子自动化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专业音响工程、音视频工程、
智能灯光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
维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营业务:主要经营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和行业信息化系统定制业务。
公司业务链涵盖设计咨询、软硬件开发、系统集成、管理运维等全过程。
10、所属行业: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电话号码:0591-87733307
12、传真号码:0591-87732812
13、电子邮箱:investor@i-hengfeng.com
14、互联网网址:http://www.i-hengfeng.com
15、董事会秘书:陈芳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直接持有 间接持有
姓 名 职 务 任职起止日期
公司股份(股) 公司股份(股)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魏晓曦 董事长 28,027,569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欧霖杰 副董事长、总经理 10,513,786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林 健 董事 2,566,896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2015 年 1 月 30 日至
陈 芳 513,073 -
会秘书 2017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邓艳华 董事 -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顾 弘 董事 -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2015 年 1 月 30 日至
李咏梅 独立董事 -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2015 年 1 月 30 日至
赵景文 独立董事 -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2015 年 1 月 30 日至
陈汉民 独立董事 -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罗文文 监事会主席 257,302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郑 明 监事 257,302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张 铃 监事 -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陈朝学 副总经理 768,844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杨志钢 副总经理 257,302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赵银宝 财务总监 - -
2017 年 12 月 24 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魏晓曦、欧霖杰。
魏晓曦,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5222619680613****。1968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机电专业一级
建造师(临时),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1989 年 8 月至 1991 年 10 月,在
宁德地区电力公司调度室任调度员一职;1991 年 11 月至 1994 年 8 月,在福州
威帆微机系统有限公司任职;1994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恒锋电子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恒锋电子董事长;2014 年 12 月至今,
任发行人董事长。
欧霖杰,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5010219680817****。1968 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机电专业一级建
造师(临时),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1989 年 8 月至 1998 年 4 月,任福
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工程师;1998 年 4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恒锋电子副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恒锋电子副董事长、总经理;2014 年 12 月,任
发行人副董事长、总经理。
除本公司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晓曦、欧霖杰夫妇未投资其他
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38,588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魏晓曦 28,027,569 33.3662
2 欧霖杰 10,513,786 12.5164
3 福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7,000,000 8.3333
4 魏晓婷 4,671,261 5.5610
5 上海榕辉实业有限公司 3,499,998 4.1667
6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SS) 3,375,167 4.0181
7 林健 2,566,896 3.0558
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 1,291,500 1.5375
9 陈朝学 768,844 0.9153
10 陈 芳 513,073 0.6108
合计 62,228,094 74.081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1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
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9.40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计算);
2、22.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100万股。根据《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705.12714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
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为2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890万股,占本次发
行 总 量 90% 。 回 拨 后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中 签 率 为 0.0258468367% , 申 购 倍 数 为
3,868.94540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40,106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400,000.00元。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月2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第40030002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
1 承销及保荐费 1,740 万元
2 审计及验资费 241 万
3 律师费 95 万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40 万
5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印刷费 15 万
合计 2,531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 1.21 元/股
注: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7,209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50元/股(按本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募集资
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0.41元/股(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
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
年1-6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40030087号);
公司2016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16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
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并出具了“瑞华阅字
[2016]40030005号”审阅报告。以上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
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公司整体业务处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公司经营模式,
服务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业务的获取方式、对象、定价方式,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不 利
变化。
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16 年全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365,244,719.10 349,310,835.10 4.56%
流动负债(元) 171,123,092.56 192,372,446.44 -11.05%
总资产(元) 404,615,090.63 387,047,618.38 4.5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
232,765,075.38 193,727,412.88 20.15%
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
3.69 3.08 19.81%
股净资产(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330,234,204.20 310,970,660.83 6.19%
营业利润(元) 42,585,554.54 39,212,682.34 8.60%
利润总额(元) 46,047,428.62 40,204,588.93 14.5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39,037,662.50 35,216,411.50 10.85%
利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36,095,069.53 34,372,546.75 5.01%
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196 0.559 10.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0.5729 0.5456 5.0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31% 20% -1.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16.93% 19.52% -2.59%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26,661.60 51,737,475.20 -
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0.00 0.82 -
金流量净额(元)
注:2016 年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业绩及签订订单情况,预计公司 2017 年 1-3 月营业收入
为 3,800-4,2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40-270 万元,公司整体业
务处于正常经营过程中。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1月1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玮
3、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4、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5、联系电话:010-59013886
6、传真:010-59013800
7、保荐代表人:陈春芳、刘胜民
8、项目协办人:仓勇
9、其他项目组人员:姜涛、宋来欣、吴玲玲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上市保荐书》,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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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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