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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7-04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FINE MADE 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 2403A-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
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
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集晶(香港)、实际控制人刘景裕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集晶(香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机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景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
(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同诚智信、天裕兴、晶远国际、晶宝腾、富满宏泰、富满成长、博
汇源、鼎鸿信添利、诚信创投、信利康、七阳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机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罗琼、李志雄、
郝寨玲、郭静、奚国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
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
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四)上述相关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上述相关主体承诺:“若本人(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机构)将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
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人(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
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
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五)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
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
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
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
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
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七)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
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
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师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
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及相关未履行
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集晶(香港)承诺:
“1、本机构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5、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
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6、若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机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
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同诚智信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4、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
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机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
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
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诚信创投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4、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
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机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
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
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股东信利康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
4、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
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机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
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
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票价值,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
司制订了《关于富满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公司应在符合《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公司股权
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①股份回购价格区间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每股收益为基础,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确定;
②股份回购金额以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为
参考依据,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分期执行,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
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集晶
(香港)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且在
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在 12 个月内增持的公司权益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即控股股东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 12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
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含首次已增
持部分),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 1,000 万元(如与前项增持比例冲突的,
以前项增持比例为准);
③增持股份价格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
股收益为基础,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
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 12 个月内,从
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
的 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
出售;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应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30%。(如与前项增持比例冲突的,以前项增持比例为准)。
③股份回购价格区间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每股收益为基础,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确定;
④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履行以上规定。
2、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①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预案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
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
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
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以及实施期限等信息)或
不进行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做出决议之日起下一个交
易日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履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④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⑤公司回购的股份在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所回购
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①控股股东集晶(香港)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控股股东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
程序后 60 日内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
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60 日内实施完毕。
3、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
四、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经公司 201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发行上市日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
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
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
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
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
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
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
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
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
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
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 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
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为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关于首发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措施及承诺:
1、公司相关具体措施
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本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较大幅度增加。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
期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为
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核心技术研发、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增强
公司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富满电子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制度》,就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变更、管理与监督做出明确约定。在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督和管
理,合理控制资金使用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研发技术,扩大产能,丰富产品结构,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统筹募投项目
建设安排,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尽早达到预期收益。若本次发
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投资金额,公司还将通过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方式予以补缺,
确保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效果,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3)加强核心技术研发
在全球半导体市场保持增长的大背景下,我国集成电路产业也保持着较快速
的增长。公司计划在未来进一步加强核心技术研发、推动技术创新,为客户提供
更高附加值的产品,保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升自身盈利水平。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富满电子公司章程》,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结合自身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
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此外,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进一步明确上市后利润分配工作的规划安排,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保护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承诺确保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切实履行,尽最大努力保障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
将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向股东致歉,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景裕承诺:“本企业/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集晶(香港)、实际控制人
刘景裕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包括:
“本企业/本人承诺:除发行人外,本企业/本人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
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企业/本人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
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促使本企
业/本人控股或本企业/本人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
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
企业/本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
企业/本人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
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企业/本人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
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企业/本人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企业/本人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
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生
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
人来经营。”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富满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6 号文核准,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535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
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
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2,535 万股,全部为
新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网上
最终发行数量为 2,281.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2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富满电子”,股票代码“300671”,本次公开发
行的 2,535 万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5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五 家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
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7 月 5 日
(三)股票简称:富满电子
(四)股票代码:300671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1,350,000 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350,000 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公开发行的 25,350,000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集晶(香港) 4,518.8384 44.59% 2020 年 7 月 5 日
诚信创投 699.9980 6.91% 2018 年 7 月 5 日
信利康 499.9964 4.93% 2018 年 7 月 5 日
同诚智信 450.0036 4.44% 2018 年 7 月 5 日
天裕兴 350.0028 3.45% 2018 年 7 月 5 日
博汇源 302.3964 2.98% 2018 年 7 月 5 日
晶远国际 200.1384 1.97% 2018 年 7 月 5 日
富满宏泰 191.6796 1.89% 2018 年 7 月 5 日
鼎鸿信添利 164.2664 1.62% 2018 年 7 月 5 日
七阳投资 100.0008 0.99% 2018 年 7 月 5 日
富满成长 97.6828 0.96% 2018 年 7 月 5 日
晶宝腾 24.9964 0.25% 2018 年 7 月 5 日
小计 7,600.0000 74.99%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1,521 15.01% 2017 年 7 月 5 日
网上发行股份 1,014 10.00% 2017 年 7 月 5 日
小计 2,535 25.01% -
合计 101,350,000 100.00%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25,35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Fine Made Electronics Group Co.,Ltd
注册资本:7,600 万元(本次发行前),10,135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刘景裕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1 年 11 月 05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 年 1 月 29 日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 2403A-1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492887
传真:0755-83492817
互联网网址:http://www.superchip.cn
电子信箱:zqb@superchip.cn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IC、三极管的设计、研发、生产经营(按深宝环水批
[2011]605039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经营)、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
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商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不含进口分销)。
主营业务:本公司是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简称“IC”)设计企业,
主要从事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封装、测试和销售。依托
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模式、快速服务和人才储备等优势,公司已成为集成电路
行业电源管理类芯片、LED 控制及驱动类芯片等细分领域的优秀企业。
所属行业:本公司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从事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
成电路的设计研发、封装、测试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归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直接持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任期
股(股) (股) (股)
2014 年 12 月至
刘景裕 董事长、总经理 - 45,188,384 45,188,384
2017 年 12 月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罗琼 董事会秘书、财务 - 500,257 500,257
2017 年 12 月
总监
2014 年 12 月至
郝寨玲 董事 - 176,008 176,008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至
郭静 董事 - 421,021 421,021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至
奚国平 监事 - 106,055 106,055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至
李志雄 监事 - 50,621 50,621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至
陈克洪 董事 - - -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至
徐小伍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12 月
2015 年 7 月至 2017
雷鑑铭 独立董事 - - -
年 12 月
2017 年 3 月至 2017
赖轶峰 独立董事 - - -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至
李树林 监事会主席 - - -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至
李志雄 监事 - - -
2017 年 12 月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集晶(香港)持有公司 59.4584%的股权,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名称:集晶(香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 2 月 4 日
法定股本:港币 10,000 元
注册地: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 67-71 号安年大厦 12 楼 1202 室
主营业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集晶(香港)无实际经营
股东构成情况:刘景裕持有集晶(香港)100%股权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最近一年富满电子控股股东集
晶(香港)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16 年度
总资产(港币) 33,912,479.80
净资产(港币) -68,503.20
净利润(港币) -34,004.20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景裕先生。刘景裕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集晶(香港)100%
的股权,并通过集晶(香港)间接持有公司 59.4584%的股权,集晶(香港)在
报告期内持续保持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且近两年刘景裕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职务,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刘景裕先生简历如下:
刘景裕,男,1964 年出生,中国台湾籍,本科学历,毕业于淡江大学电子
工程专业。曾任深圳市名晶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 年创立富满有限;2010
年起任集晶(香港)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富满有限董事长;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富满有限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富满电子董事长、
总经理。刘景裕的董事任职由股东集晶(香港)提名,经公司 2014 年 12 月创立
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截止本公告书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景裕除持有集晶(香港)100%股
权外,无其他控股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50,980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
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集晶(香港)有限公司 45,188,384 44.59%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999,980 6.91%
深圳市信利康电子有限公司 4,999,964 4.93%
深圳市同诚智信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0,036 4.44%
深圳天裕兴贸易有限公司 3,500,028 3.45%
博汇源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3,023,964 2.98%
晶远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2,001,384 1.97%
深圳市富满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16,796 1.89%
深圳市鼎鸿信添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42,664 1.62%
宁波市七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8 0.99%
合计 74,773,208 73.7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25,350,000 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下发行 25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发行 2,281.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8.11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22.97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公开发行前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2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公开发行前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 25,350,000 股,其中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53.5 万股,为
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有效申购数量为 3,325,460 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
13,118.185 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281.5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中签率为 0.0262795818%,有效申购倍数为 3,805.23559 倍。本次网上
发行余股 45,075 股,网下发行余股 3,419 股,合计 48,494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
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0,558.8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17,273.614151 万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对发行人募
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立信验字[2017]第 ZI10633 号”《验
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285.235849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承销保荐费用:2,169.811321 万元
审计、验资等费用:533.018868 万元
律师费用:160.377358 万元
信息披露等费用:396.226415 万元
股票登记等发行手续费及税费:25.801887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1.295951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17,273.614151 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35 元(按照本次公开发行前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加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3531 元/股(按照本次公开发行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3 年至 2016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公告中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17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579 号”《审阅报告》。
2017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 8,476.32 万元、营业利润 860.37 万元和归属
于母公司净利润 822.18 万元。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较 2016 年 1-3 月分别增长 48.87%、89.53%和 92.73%。2017 年 1-3 月,国内芯
片行业整体形势较好,公司营业收入较 2016 年同期有所增长。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6 月 2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电话 021-68826825
传真 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 陈志群、杨会斌
项目协办人 林剑锋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意见如下:
国金证券认为:富满电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富满电子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金
证券同意担任富满电子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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