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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嘉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8-05-24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ANJIA DESIGN GROUP CO.,LTD.
(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 501 号迪尚商务大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二〇一八年五月
特别提示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嘉设计”、
“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百分数尾数差系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
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仔细阅
读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
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
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各中介
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及控股股东城建集团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8 年 11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上海融玺、杨小军、叶军、周丽萌、古鹏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岑政平、杨小军、叶军、周丽
萌、古鹏承诺
1、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8 年 11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
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及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截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的滚存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及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以维护股东权益
和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及时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票与现金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
上市后未来三年(含上市当年),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在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之后,
再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鉴于公司目前尚处于成长阶段,规定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本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及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履
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则第一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
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
件为: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或促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依法
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
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
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
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
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
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
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
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
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
告。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
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
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实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
的 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
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
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约束措施
1、发行人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
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
司以其从公司获得的上两个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发行人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
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
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
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
求。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义务。
(一)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
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
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控
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
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赔偿
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三)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发行人将及时进行公告,并
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回购新股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
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
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六、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及控股股东城建集团承诺:
1、在本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累计减
持数量将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不含),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
权。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若违反本股东所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继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抓住上市契机,建立起较高水平的企业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决策水
平和战略眼光,把握稍纵即逝的市场机遇,突出其在同行的竞争优势。同时,公司也
将继续改善组织运营效率,保持一贯坚持的良好成本管控能力,建立更加良好的成本
预算管理体系,完善 ERP 系统,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成本费用控制水平,不断提高
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
2、做强主营业务,提高盈利能力
公司将基于现有的主要业务,践行业已制定的“全程化”、“连锁化”、“信息化”发展
战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一方面,公司将通过内生增长方式实现公司进一步成长,
包括拓展业务区域、优化运营流程、推广品牌影响力等;另一方面,公司将适时通过
并购等方式,延展公司的产业链,吸收高端设计人才和管理人才,丰富客户资源,加
速公司的成长。
3、加强和促进募集资金管理和有效使用
为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执行经过股东大会审议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
按照制度的要求以及制定的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
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4、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尽早实现预期收益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投项目实施计划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并力争
提前准备募投项目实施的各项前期工作,包括募投项目涉及的办公选址、人才引进以
及相关市场的前期开拓工作,从而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保证募投项目直接和间
接经济效益的尽快体现。
5、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合理回报
基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利
润分配政策和规划,保证了利润分配的科学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以充分保障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发行上市后,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
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
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益,给予广大投资者合理的回报。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
并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关于违反其他承诺的约
束措施
除以上承诺事项之外,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就违反其他承诺事项
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承诺:“本股东已出具了《关于消除和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有关规定
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关于公司历
史沿革中工会持股处置事项的《承诺函》、关于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关于项
目招投标事项的《承诺函》,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控股股东城建集团承诺:“本股东已出具了《关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关于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有关规定的承诺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关于不存在利益输送的
《承诺函》,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股东上海融玺、杨小军、叶军、周丽萌、古鹏承诺:“本股东已出具了《本
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关于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
函》,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九、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
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
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
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
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
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的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
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
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
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三)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因本所为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经依法认定后,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了
《关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均未从事与汉嘉设
计及其子公司相同、近似或相关业务,与汉嘉设计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不存在影响汉嘉设计上市的因素。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承诺本人控制下的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汉
嘉设计相同、近似或相关的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任何与汉
嘉设计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项目。
本人将对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汉嘉设计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
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作出赔偿。
本承诺自汉嘉设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并在本人作为汉嘉设计实
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城建集团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均未从事与汉嘉
设计及其子公司相同、近似或相关业务,与汉嘉设计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不存在影响汉嘉设计上市的因素。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控制下的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汉嘉设计相同、近似或相关的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任何
与汉嘉设计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项目。
本公司将对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汉嘉设计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
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作出赔偿。
本承诺自汉嘉设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并在本公司作为汉嘉设计
控股股东的整个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制度,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
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公
司实际控制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及控股股东城建集团已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出具了《关
于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有关规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本股东作为汉嘉设计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期间,将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承诺:
1、本股东及本股东控制的关联方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
制占用股份公司资金。
2、本股东及本股东控制的关联方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也不得要求股份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股东及本股东控制的关联方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本股东及本股东控制的关联方使用,包括: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股份公司的资金给本股东及本股东控制的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股东及本股东控制的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股东及本股东控制的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股东及本股东控制的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股东及本股东控制的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关于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
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
诺,承诺不存在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除控股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人员接受薪酬或
福利费、受赠资金或财产、报销费用以及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汉嘉
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人员支付薪酬或福利费、赠予资金或
财产、代垫费用、支付其他经济利益(含代持股份)的情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80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
超过 5,26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
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量为 526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量为 4,734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22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汉嘉设计”,申购代码为“300746”。本次公开发行的 5,260
万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 年 5 月 25 日
3、股票简称:汉嘉设计
4、股票代码:30074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1,04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26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5,260 万股新股无
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型 股东
(万股) (%) (非交易日顺延)
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500 64.16 2021 年 5 月 25 日
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80 3.71 2019 年 5 月 25 日
叶军 450 2.14 2019 年 5 月 25 日
首次公开发行 古鹏 450 2.14 2019 年 5 月 25 日
前已发行股份 周丽萌 300 1.43 2019 年 5 月 25 日
岑政平 150 0.71 2021 年 5 月 25 日
杨小军 150 0.71 2019 年 5 月 25 日
小计 15,780 75.00 -
网上定价发行股份 4,734 22.50 2018 年 5 月 25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配售股份 526 2.50 2018 年 5 月 25 日
的股份
小计 5,260 25.00 -
合计 21,04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JIA DESIGN GROUP CO.,LTD.
法定代表人 岑政平
本次发行前 15,780 万元
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后 21,040 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1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28 日
住 所 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 501 号迪尚商务大厦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0571-89975176
传 真 0571-89975015
互联网网址 www.cnhanjia.com
电子信箱 hjzq@cnhanjia.com
信息披露 负责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和投资者 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周丽萌
关系 电 话 0571-89975176
建筑工程设计,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园林工程设计,建筑工程的技术
经营范围
研究、开发、服务,经济技术咨询,晒图。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设计、装饰景观市政设计及 EPC 总承包等业务。
所属行业 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本届董事会成员经由 201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9 年 3
月 17 日;董事周丽萌经由 2018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本届监事会成员经由 201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吴谦为职工代表监事,系由职工
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本届监事任期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9 年 3 月 17 日,其中马锦
霞任期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2019 年 3 月 17 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了董事会聘任程序。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法定
义务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详细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1 岑政平 董事长 2016.03-2019.03
2 杨小军 董事、总经理 2016.03-2019.03
3 叶军 董事、副总经理 2016.03-2019.03
4 古鹏 董事、副总经理 2016.03-2019.03
5 李沪娟 董事 2016.03-2019.03
6 周丽萌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8.04-2019.03
7 王秋潮 独立董事 2016.03-2019.03
8 黄平 独立董事 2016.03-2019.03
9 朱欣 独立董事 2016.03-2019.03
10 邱恒 监事会主席 2016.03-2019.03
11 吴谦 监事 2016.03-2019.03
12 马锦霞 监事 2017.08-2019.03
13 张丹 副总经理 -
14 李亚玲 财务总监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直接持有 间接持有 合计
姓名 职务或亲属关系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万股) 例(%) (万股) 例(%) (万股) 例(%)
1 岑政平 董事长 150 0.71 12,318.75 58.55 12,468.75 59.26
2 欧薇舟 董事长配偶 - - 1,181.25 5.61 1,181.25 5.61
3 叶军 董事、副总经理 450 2.14 - - 450 2.14
4 古鹏 董事、副总经理 450 2.14 - - 450 2.14
董事、副总经
5 周丽萌 300 1.43 - - 300 1.43
理、董事会秘书
6 杨小军 董事、总经理 150 0.71 - - 150 0.71
合计 1,500 7.13 13,500 64.16 15,000 71.29
注:截至目前,岑政平、欧薇舟夫妇分别通过城建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目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和冻结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公司 13,500 万股,占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的 64.16%。其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06 年 2 月 15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50,000 万元
注册地 杭州市丹桂街 8 号汉嘉大厦 3201 室 法定代表人 岑政平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856508548
股东结构 上海汉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50%、浙江汉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50%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能源、交通设施、
高新技术、基础原材料的投资,实业投资,新技术开发、转让、技术交流服务,
经营范围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燃料油(不含成品油)、普通机械、针纺织品的销售,经营
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建设项目管理(上述经营范围不
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实际从事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 实业投资与贸易,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浙江中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
479,625.78 230,533.46 10,715.31
城建集团通过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1、浙江汉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 年 5 月 15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注册地 杭州市湖墅南路 501 号迪尚商务大厦 1201 室 法定代表人 叶军
一般经营项目:建筑、规划咨询,环境艺术咨询,建筑平面图、建筑设计效果
经营范围
图的电脑图像制作,平面图、效果图的喷绘,施工图审查。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
股东结构 汉嘉设计持有 10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中汇会计师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1,210.51
净资产 1,207.80
净利润 23.00
2、上海汉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4 年 4 月 7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注册地 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 599 号 1 幢 914 室 法人代表 杨小军
经营范围 建筑设计,电脑平面设计,室内设计,图文设计制作,投资管理,钢模板制作。
主要经营地 上海市
股东结构 汉嘉设计持有 10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中汇会计师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5,361.90
净资产 5,281.57
净利润 0.13
3、四川汉嘉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1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注册地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 2 号 1 栋 19 楼 1 号 法人代表 古鹏
经营范围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计算机服务业;项目投资管理及咨询。
主要经营地 四川省
股东结构 汉嘉设计持有 10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中汇会计师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563.08
净资产 559.67
净利润 30.68
4、北京汉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11 月 23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注册地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8-31(公寓) 法人代表 杨小军
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家居装饰、设计;园林绿化设计;技术推广服
经营范围
务;经济贸易咨询。
主要经营地 北京市
股东结构 汉嘉设计持有 10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中汇会计师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384.52
净资产 378.33
净利润 1.29
5、厦门汉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11 月 24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注册地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99 号国贸金海岸真浩阁 29H 法人代表 叶军
建筑工程设计,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园林工程设计,建筑工程的技术研究、
经营范围
开发、咨询、服务,经济技术咨询,晒图,建筑模具制作。
主要经营地 福建省
股东结构 汉嘉设计持有 10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中汇会计师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381.71
净资产 378.72
净利润 13.57
6、浙江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8 年 5 月 7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注册地 杭州市仙林苑 12 幢 211 室 法人代表 岑政平
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的设计,经济信息咨询。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
股东结构 汉嘉设计持有 51%、浙江城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持有 49%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中汇会计师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3,408.49
净资产 2,836.06
净利润 197.78
7、江苏汉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8 年 5 月 27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注册地 南京市中山东路 300 号 02 幢 2603 室 法人代表 叶军
一般经营项目:建筑设计咨询、规划咨询、环境艺术咨询,建筑平面图、建筑
经营范围
设计效果图的电脑图像制作,平面图、效果图的喷绘。
主要经营地 江苏省
股东结构 汉嘉设计持有 10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中汇会计师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528.55
净资产 527.84
净利润 3.25
8、山东汉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 年 8 月 27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3777 号中润世纪
注册地 法人代表 杨小军
城 18 号楼 1 单元 2101 室-2104 室
建筑设计及咨询;规划、环境艺术咨询;建筑平面图、设计效果图的电脑图像
经营范围
制作、喷绘。
主要经营地 山东省
股东结构 汉嘉设计持有 10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中汇会计师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517.11
净资产 513.80
净利润 3.06
9、安徽汉嘉设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 年 12 月 30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注册地 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287 号金鼎广场 27 层 法人代表 周丽萌
一般经营项目:园林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建筑工
经营范围
程的技术研究、开发、服务;晒图。
主要经营地 安徽省
股东结构 汉嘉设计持有 10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中汇会计师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499.17
净资产 499.14
净利润 0.21
10、浙江汉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10 月 13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注册地 杭州市湖墅南路 501 号迪尚商务大厦 1601 室 法人代表 叶军
经营范围 建筑节能的评估咨询,建筑节能材料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服务。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
股东结构 汉嘉设计持有 10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中汇会计师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992.61
净资产 932.92
净利润 72.53
11、浙江汉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成立时间 2016 年 9 月 21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20 万元
注册地 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501 号迪尚商务大厦 1201 室 法人代表 叶军
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
股东结构 汉嘉设计持有 10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中汇会计师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80.43
净资产 20.66
净利润 31.19
城建集团控制的除本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1、浙江嘉浩拍卖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2 月 19 日 法人代表 王莲娟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注册地 杭州市丽水路 127 号
经营范围 经营拍卖业务。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
股东结构 城建集团持股 10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浙江中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月(万元)
总资产 1,993.23
净资产 1,993.23
净利润 -0.27
2、浙江观吟艺术博物馆
成立时间 2012 年 9 月 4 日 法人代表 岑政平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 万元
住所 杭州市丽水路 126 号
经营范围 保护、收藏、研究、展示鸟具文物及古玩。
机构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
举办者 城建集团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浙江中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94.35
净资产 94.35
净利润 -1.14
3、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5 年 9 月 21 日 法人代表 岑政平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30,000 万元
注册地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汉嘉大厦 1104 室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
股东结构 城建集团持股 90%、上海汉嘉投资持股 1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浙江中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332,623.31
净资产 88,038.62
净利润 3,672.34
4、成都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2 年 8 月 29 日 法人代表 王莲娟
注册资本 13,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3,000 万元
注册地 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东路 518 号 27 栋 1 层 7 号
经营范围 从事房地产开发。
主要经营地 四川省
股东结构 城建集团控股子公司城建房产持有 10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浙江中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190,348.89
净资产 16,424.66
净利润 3,954.12
5、浙江迪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4 月 4 日 法人代表 岑政平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注册地 杭州市秋涛北路 76 号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能源技术开发、转让,经济信息咨询。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
股东结构 城建房产持股 70%、浙江新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0%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业经浙江中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34,153.11
净资产 6,232.33
净利润 373.18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岑政平、欧薇舟夫妇通过城建集团持有
公司发行后上市前 64.16%的股权,岑政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后上市前 0.71%的股
权,合计持有公司 64.87%的股权。
岑 政 平 , 男 , 1962 年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拥 有 加 拿 大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
33010319620416****,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绿园紫竹苑。
欧薇舟,女,1964 年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 HM613XXX,住所为 2201-1077
Cordovastw,Vancouver,Canada。
公司实际控制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除持有城建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外,还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具体如下:
1、浙江汉嘉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10 月 20 日 法人代表 岑政平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实收资本 8,000 万元
注册地 杭州市湖墅南路 501 号迪尚商务大厦 1602 室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
股东结构 岑政平持有 95%,欧薇舟持有 5%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30,725.20
净资产 8,560.01
净利润 -13.45
2、上海汉嘉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12 日 法人代表 岑政平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实收资本 8,000 万元
注册地 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 555 号 3 幢 1 层 E 区 166 室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
主要经营地 上海市
股东结构 岑政平持股 87.5%,欧薇舟持股 12.5%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50,198.01
净资产 21,895.08
净利润 -0.12
3、杭州汉嘉信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4 年 8 月 28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岑政平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杭州市拱墅区迪尚商务大厦 1603 室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
股东结构 岑政平认缴 510 万元,岑凡认缴 490 万元
财务数据(以下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总资产 1,000.33
净资产 999.81
净利润 -0.04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100,201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比例(%)
1 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5,000,000 64.16
2 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800,000 3.71
3 叶军 4,500,000 2.14
4 古鹏 4,500,000 2.14
5 周丽萌 3,000,000 1.43
6 岑政平 1,500,000 0.71
7 杨小军 1,500,000 0.71
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2,375 0.0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9 23,160 0.01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
10 13,896 0.01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
10 13,896 0.01
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 5,260 万股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流通股股数占公司总股本
21,040 万股的比例不低于 25%。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62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1.45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7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6.0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7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认购情况
本次网下最终发行量为 526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量为 4734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本次发行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参与网下询价的 3,601 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 5,728 个配售对象中,有 3,560 家网下投
资者管理的 5,686 个配售对象的报价有效。其后有 3,552 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 5,678 个有
效报价配售对象实际参与了申购,有效申购总量为 5,675,200 万股,回拔后网下投资者
获配比例为 0.00926840%。网下投资者实际缴款认购股份 5,253,438 股,弃购 6,562 股。
网上定价发行的有效申购户数为 12,744,019 户,有效申购数量为 131,188,785,500
股,回拨后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360854015%,网上中签户数为 94,680 户。网上投资者
实际缴款认购股份 47,244,187 股,弃购 95,813 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共计 102,375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
销金额为 575,347.5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19462928%。
四、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9,561.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772.77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为 23,788.43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18]3306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 57,727,735.85 元(不含税),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元)
保荐承销费 39,285,943.40
审计及验资费 9,600,000.00
律师费 3,962,735.85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 388,490.5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490,566.04
预计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57,727,735.85
(2)每股发行费用:1.097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份)
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98 元(按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0.26 元(按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8]0036 号)。发行人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
负债表及 2018 年 1-3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18]2701 号)。
以上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
注意。
二、2018 年上半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估算,2018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将保
持稳步增长。其中,2018 年 1-6 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44,877 万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67.00%;预计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3,11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3.10%;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3,052 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56.32%。上述 2018 年 1-6 月的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
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
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8年5月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
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
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
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
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 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电 话:0571-87902568
传 真:0571-87901974
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孙伟
项目协办人:胡俊杰
项目组成员:赵华、钱红飞、张海、张瑛、李祖逊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
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上市
条件,同意担任汉嘉设计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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