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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9-04-11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DPtech Technologies Co.,Ltd.
(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68号中财大厦6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九年四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将于2019年4月
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
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
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树生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10 月 12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郑树生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公司股东周顺林、思道惟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10 月 12 日)收盘


2
价低于发行价,周顺林、思道惟诚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公司股东中移创新、杭州哲创和伯乐圣赢的承诺

(1)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参与发行人增资取得
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四)公司股东邹禧典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10 月 12 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邹禧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公司股东徐秋英、方广创投、格物致慧、经略即远和闻涛岭潮的承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
迪普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10 月 1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
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
(一)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郑树生、思道惟诚和周顺林的承


郑树生、思道惟诚和周顺林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
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
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
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郑树生、思道惟诚和周顺林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间接持有的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
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郑树生、思道惟诚和周顺林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郑树生和周顺林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郑树生、思道惟诚和周顺林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5%。

如违反前述承诺,郑树生、思道惟诚和周顺林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
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


4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
失。

(二)公司股东邹禧典、徐秋英、方广创投、格物致慧、经略即远、闻涛
岭潮、中移创新、杭州哲创和伯乐圣赢的承诺

邹禧典、徐秋英、方广创投、格物致慧、经略即远、闻涛岭潮、中移创新、
杭州哲创和伯乐圣赢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邹禧典、徐秋英、方广创投、格物致慧、经略即远、闻涛岭潮、中移创新、
杭州哲创和伯乐圣赢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迪普科技
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迪普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根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的处罚。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
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如有)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5
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本人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迪普科技股份,因减持
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迪普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人予以处罚。

三、相关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
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
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回购新股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
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
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树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树生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郑树


6
生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郑树生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郑树生转让原限售股票的转让价格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郑树生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郑树生将本着简化程序、积
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郑树生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郑树生关于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郑树生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
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以及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
和的 30%作为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
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股东思道惟诚的承诺

思道惟诚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思道
惟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思道惟诚已转让
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思道惟诚转让原限售股票的转让价格与公司股票发
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序实施。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思道惟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思道惟诚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7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思道惟诚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
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思道惟诚关于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思道惟诚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
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它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已作出的承诺。

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
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
本次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
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保荐机

8
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
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
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法释[2003]2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
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
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
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
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
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
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
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承诺:如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股价稳定计划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启动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


9
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和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及启动条件时,
公司每次稳定股价的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由公司回购股票和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阶段由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

1、第一阶段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
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股票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
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0%和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②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
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事
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
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应当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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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控股股东同时承诺:

①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②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①项与
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一阶段稳定股价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具体由控股股东和公司协商确
定。公司回购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需在每次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60 天内
实施完毕,公司回购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得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如果在上述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 3 个交易日均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和控股股东可停止回购/增持公司股票,并不
受最低资金使用量的约束。

2、第二阶段的具体措施

如果在公司和控股股东每次用于回购/增持的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股票的
收盘价仍未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由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公司和控股股东第一阶段的资
金使用完毕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公
司股票的金额应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增持计划公告后 30 日内实施完
毕。如果在上述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 3 个交易日均高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停止增持公司股
票。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的规定,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
新聘任的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签署


11
相关承诺。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未连续三个交易
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上述措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
价的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下一次稳定股价计划。

(三)约束措施

1、如果控股股东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
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
的分红。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
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
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
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
员。

五、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
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升
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

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12
公司已制定《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
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
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
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市场营销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更
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销售渠道
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凭借一流的技术和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市
场的战略布局。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
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
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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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考虑到本公司目前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时,可以在上述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5%比例的
基础上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


14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
实合理因素后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

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方案中说明采取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8、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9、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15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订,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0、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
享。

八、相关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
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
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


16
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树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树生承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郑树生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
中,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郑
树生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
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公司股东思道惟诚的承诺

思道惟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承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
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思道惟诚在本次发行
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思道惟诚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
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

17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
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1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473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不超过 4,001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
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发行股票数量 40,010,000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
终发行数量为 4,001,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6,009,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00%。发行价格为 11.2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 19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迪普科技”,股票代码“300768”。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40,010,000 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4 月 12 日
3、股票简称:迪普科技
4、股票代码:30076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010,000 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40,010,000 股

19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40,010,000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郑树生 193,611,490 48.40% 2022-4-12
周顺林 31,535,715 7.88% 2022-4-12
杭州思道惟诚投资管理合伙
31,535,715 7.88% 2022-4-12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经略即远投资管理合伙
17,498,180 4.37% 2020-4-12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格物致慧投资管理合伙
17,432,728 4.36% 2020-4-12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闻涛岭潮投资管理合伙
首次公 17,432,728 4.36% 2020-4-12
企业(有限合伙)
开发行 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
前已发 16,363,636 4.09% 2020-4-1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股份 苏州方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0,335,129 2.58% 2020-4-12
(有限合伙)
杭州哲创投资合伙企业(有
8,181,818 2.05% 2020-4-12
限合伙)
杭州伯乐圣赢股权投资合伙
8,181,818 2.05% 2020-4-12
企业(有限合伙)
邹禧典 6,306,758 1.58% 2020-4-12
徐秋英 1,584,285 0.40% 2020-4-12
小计 360,000,000 90.00% -
网下配售发行的股份 4,001,000 1.00% 2019-4-12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36,009,000 9.00% 2019-4-12
股份
小计 40,010,000 10.00% -
合计 400,01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angzhou DPtech Technologies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40,001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郑树生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 年 5 月 2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6 年 12 月 12 日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 68 号中财大厦 6 楼

经营范围:生产:计算机软硬件、数据通信产品、网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
产品及网络产品。研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
产品及网络产品、通信设备;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企业级网络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
及为用户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所属行业: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
所处行业属于“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话:0571-2828 1966

传真:0571-2828 0900

互联网网址:http://www.dptech.com

电子邮箱:public@dptech.com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邹禧典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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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郑树生 董事长、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周顺林 董事、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邹禧典 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陶 渊 董事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袁智勇 董事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黄海波 董事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张龙平 独立董事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段海新 独立董事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肖 冰 独立董事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关 巍 监事会主席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陈忠良 监事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黄 成 职工监事 2017 年 03 月-2019 年 12 月
陶 渊 董事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李 强 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陈瑾瑾 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康 亮 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李 治 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钱雪彪 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
况如下:

姓名 本公司任职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率
郑树生 董事长、总经理 193,611,490 48.40%
周顺林 董事、副总经理 31,535,715 7.88%
邹禧典 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6,306,758 1.58%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
况如下:

出资额 在投资企业享 间接持有发行
姓名 本公司任职 投资公司
(万元) 有权益比例 人的股权比率
格物致慧 54.02 6.95%
郑树生 董事长、总经理 经略即远 56.25 7.21% 8.85%
思道惟诚 1,995.00 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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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涛岭潮 64.73 8.32%
格物致慧 0.73 0.09%
董事、董事会秘
邹禧典 思道惟诚 5.00 0.25% 1.87%
书兼财务负责人
闻涛岭潮 329.23 42.33%
袁智勇 董事 杭州哲创 50.00 0.50% 0.01%
关 巍 监事会主席 格物致慧 33.46 4.30% 0.19%
陈忠良 监事 闻涛岭潮 29.00 3.73% 0.16%
黄 成 职工监事 格物致慧 33.46 4.30% 0.19%
经略即远 86.00 11.02%
李 强 副总经理 0.50%
闻涛岭潮 3.65 0.47%
格物致慧 265.68 34.16%
陈瑾瑾 副总经理 1.49%
经略即远 0.73 0.09%
康 亮 副总经理 经略即远 35.69 4.57% 0.20%
李 治 副总经理 闻涛岭潮 40.15 5.16% 0.23%
钱雪彪 副总经理 格物致慧 44.61 5.74% 0.25%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郑树生先生,其直接持
有公司 48.40%的股份,通过思道惟诚间接控制 7.88%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56.28%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此外,郑树生先生通过非控制的经略即远、格物致慧和闻涛岭潮间接持有公
司的股份,郑树生先生直接和间接共持有发行人 57.25%的股份。
郑树生先生简历如下:
郑树生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1061966********。1993 年毕业于浙江大学通信与电子专业,获博士学位。
曾荣获“浙江软件行业杰出人才”、“杭州市劳动模范”、“杭州工业兴市十年十大
突出贡献企业家”等荣誉。1993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历任
研发项目经理、中试部总监、生产部总监、技术支持部总监、交换事业部总裁、
国内营销管理办公室主任、公司常务副总裁;2003 年至 2012 年,任杭州华三通
信技术有限公司总裁;2013 年至 2016 年,任杭州迈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已注
销)董事长;2012 年起,任职于本公司,历任执行董事,2016 年至今,任本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光格设备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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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
郑树生先生除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出资
姓名 本公司任职 对外投资公司
(万元) 比例
格物致慧 777.69 6.95%
经略即远 780.61 7.21%
思道惟诚 2,000.00 99.75%
闻涛岭潮 777.69 8.32%
董事长、
郑树生 宏杉科技 36,000.00 42.56%
总经理
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 3,321.42 11.06%
杭州扬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60.00 3.62%
杭州清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00 23.97%
杭州坚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00 22.66%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77,596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郑树生 193,611,490 48.40%
2 周顺林 31,535,715 7.88%
杭州思道惟诚投资管理
3 31,535,715 7.8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经略即远投资管理
4 17,498,180 4.37%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格物致慧投资管理
5 17,432,728 4.3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闻涛岭潮投资管理
6 17,432,728 4.3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
7 16,363,636 4.09%
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方广创业投资合伙
8 10,335,129 2.58%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哲创投资合伙企业
9 8,181,818 2.05%
(有限合伙)
杭州伯乐圣赢股权投资
10 8,181,818 2.0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52,108,957 88.02%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1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1.23 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
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20.6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8 年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425.44 倍,高于 150 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60%由网
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00.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600.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00%。回拨后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3560643%,申购倍数为 2,808.48 倍。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2,006,008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
的 50.14%,配售比例为 0.01410348%;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264,845 股,
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 6.62%,配售比例为 0.01408750%;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
为 1,730,147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43.24%,配售比例为 0.00607491%。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07,493 股,包销金额为 1,207,146.39 元。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5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49,312,3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412,791,000.00 元。立信会计师已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69 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 36,521,300.00 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 23,000,000.00
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5,547,169.81 元,律师费用 3,000,000.00 元,用于本次发行
的信息披露费用 4,349,056.60 元,发行手续费 625,073.59 元,以上费用均为不含
增值税费用。每股发行费用为 0.9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
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412,791,000.00 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62 元(按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的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9 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
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6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9]第 ZF10014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
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初步核算 2019 年 1-3 月营业收入在 14,900 万元至 16,300 万元之间,同
比变动幅度为 5.00%至 15.0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 3,900 万元至 4,700
万元之间,同比变动幅度为 6.00%至 27.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在 3,900 万元至 4,700 万元之间,同比变动幅度为 6.90%至
27.80%。

2019 年 1-3 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不代表公
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经营状况良
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采
购、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等业务运转正常,不存在将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
重大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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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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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 楼
联系电话: 021-6880 1573
传 真: 021-6880 1551
保荐代表人:赵军、谢思遥
项目协办人:洪敏
项目组成员:吴继平、杨浩、陶李、沈祺超、黄尚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
迪普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
任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29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0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赵 军 谢思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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