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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3-20
股票简称:东方证券 股票代码:60095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公司”、“本公司”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实,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
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
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
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不存
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
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
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2、公司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
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外经贸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五家上海市国资委控股的公司做出承诺“自东方证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集团已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由东方证券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和《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
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2]67 号),在本次发行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
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
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公司将采取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保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为原则,遵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具体
措施如下:

公司将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
股份稳定股价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
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
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
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
如在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公司股价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不包括实施稳
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同),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公司回购股份措施,但单一会计年度公司
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
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
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公司回购股份后的股份处置应
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法
律责任。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公司董事会、高管未履行相关职责公告
并采取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措施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全体董事、高管暂停自公
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确实履行相关职责为止。


三、关于本次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
管部门等有权部门就前述违法行为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公


司将启动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
段,则公司将按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持有本次发行新股的投资者
(如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回购股数及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
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公司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承诺: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其赔
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其非因不可
抗力原因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未启动履行上述承诺,则其暂停
在东方证券处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承诺措施并实施完毕为
止。

(三)中介机构承诺

就东方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光大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如光大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
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光大证券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光大证券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
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相应

约束措施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共有 3 个,分别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1、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其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每年减
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在其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其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在遵守各
项承诺的前提下,其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而定。在实
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如
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应按【(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X 低于发行价减
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上述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减持的,
应按【实际减持价格 X(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承诺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对应的所
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其他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
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2、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其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
意向,但因国家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所导致的减持不受此限;在实施减
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如违反
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
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发行人,若发行人股份在该
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

3、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承诺: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在其承诺的持股锁
定期满后,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程序
前不减持;如违反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
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若发行人股份在
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


五、2015 年第一季度业绩情况

本公司结合目前市场情况、公司业务创新开展以及行业和市场发展趋势,对
2015 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进行审慎分析后,预计 2015 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
净利润将较 2014 年同期实现增长,其中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将较 2014
年同期增长约 80%~140%,主要是由于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以及自营业务投资
收益同比有较大增长所致。但考虑到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受证券市场情况影响较
大,如 2015 年第一季度证券市场出现重大调整,则本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水平将会相应受到重大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
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5 号”文批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103 号”
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证券代码“600958”;其中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 100,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3 月 23 日

(三)股票简称:东方证券

(四)股票代码:60095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28,174.2921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0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0,000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
声明与提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英文) ORIENT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注册资本 4,281,742,921 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东方有限成立日期 1997 年 12 月 10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03 年 10 月 8 日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
经营范围
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承销(限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股票期权做市
所属行业 资本市场服务业(J67)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021-63326373
传真号码 021-6332601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dfzq.com.cn
电子信箱 ir@orientsec.com.cn
董事会秘书 杨玉成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公司董事会由 1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 1 名,独立董事 5
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01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立。

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列表如下:

序号 姓名 本公司职务 本届任期
1 潘鑫军 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2 吴建雄 副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3 金文忠 董事、总裁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4 张芊 董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5 吴俊豪 董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6 陈斌 董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7 李翔 董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8 徐潮 董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9 陈必昌 董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10 周尧 董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11 陈信元 独立董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12 李志强 独立董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13 徐国祥 独立董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14 陶修明 独立董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15 尉安宁 独立董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注:公司独立董事陈信元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提出辞职,使得公司
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要求,陈信元先生将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至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的继任独立董事履职为止。


2、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各 1 名,职工
监事 3 名。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014 年 10 月 29 日,公
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成立。

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列表如下:

序号 姓名 本公司职务 本届任期
1 宋雪枫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2 李宾 监事会副主席、职工监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3 刘文彬 监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4 尹克定 监事 201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5 吴正奎 监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6 杜卫华 职工监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7 姚远 职工监事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首席风险官、首席投资官、财
务总监、合规总监、投资银行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聘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列表如下:

序号 姓名 本公司职务 任职期间
1 金文忠 总裁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2 王国斌 副总裁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副总裁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3 杨玉成
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4 舒宏 副总裁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首席风险官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5 李进安
合规总监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6 马骥 投资银行总监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7 张建辉 财务总监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8 齐蕾 首席投资官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8 日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
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
1,643,429,785 股。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11 月 18 日,系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100 亿元,住所为上海市
闵行区虹井路 159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申能集团经营范围为:从事电力、能源基础产业的投资开发和管理,天然气资源
的投资,城市燃气管网的投资,房地产、高科技产业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
经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总资产为 7,932,061.23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5,895,502.09 万元,2014 年度净利润为 158,826.23 万元。以上
数据未经审计。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 A 股发行前,本公司的总股本为 428,174.2921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
100,000 万股均为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8.93%。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锁定期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月)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 (%)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1,643,429,785 38.38 1,588,618,183 30.08 36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5,990,227 7.15 295,784,854 5.60 12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75,000,000 6.42 265,828,211 5.03 12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7,442,108 4.84 200,523,507 3.80 36
上海市邮政公司 204,576,694 4.78 197,753,661 3.74 12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
165,953,687 3.88 165,953,687 3.14 12
有限公司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43,000,000 3.34 143,000,000 2.71 12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3,523,008 3.12 133,523,008 2.53 36
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24,800,000 2.91 124,800,000 2.36 12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5,538,347 2.46 105,538,347 2.00 12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98,538,347 2.30 95,251,900 1.80 12
高远控股有限公司 61,100,000 1.43 61,100,000 1.16 12
上虞任盛投资有限公司 78,520,000 1.83 78,520,000 1.49 12
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71,123,008 1.66 68,750,916 1.30 36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46,500,000 1.09 46,500,000 0.88 12
浙江金穗投资有限公司 37,440,000 0.87 37,440,000 0.71 12
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
35,561,505 0.83 34,375,459 0.65 36

上海恒鑫实业有限公司 26,748,800 0.62 26,748,800 0.51 12
上海混沌投资(集团)有限公
26,000,000 0.61 26,000,000 0.49 12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5,358,535 0.59 25,358,535 0.48 12
无锡市金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3,707,670 0.55 23,707,670 0.45 12
义乌市秋翔针织有限公司 20,800,000 0.49 20,800,000 0.39 12
绿谷(集团)有限公司 20,800,000 0.49 20,800,000 0.39 12
上海艺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800,000 0.49 20,800,000 0.39 12
上海艺潭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20,800,000 0.49 20,800,000 0.39 12
山西卓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0 0.47 20,000,000 0.38 注1


上海浪花投资有限公司 19,500,000 0.46 19,500,000 0.37 12
新疆中润富利股权投资合伙企
19,500,000 0.46 19,500,000 0.37 12
业(有限合伙)
宜兴市君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9,500,000 0.46 19,500,000 0.37 12
宜兴市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16,770,000 0.39 16,770,000 0.32 12

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5,900,000 0.37 15,900,000 0.30 12
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12
浙江恒瑞泰富实业有限公司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12
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12

上海汇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12
浙江华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12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12

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3,000,000 0.3 13,000,000 0.25 12
上海康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2,600,000 0.29 12,600,000 0.24 12
上虞舜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2,480,000 0.29 12,480,000 0.24 12
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12,000,000 0.28 12,000,000 0.23 注2
雅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11,731,200 0.27 11,731,200 0.22 12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 10,140,000 0.24 9,801,811 0.19 12
上海紫杰实业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12
上海馥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12
公司
上海宝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12
上海混沌道然资产管理有限公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12

上海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12
上海上电电容器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12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12
安徽华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6,500,000 0.15 6,283,212 0.12 12

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12
安徽省安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500,000 0.15 6,500,000 0.12 12
青岛市国联盛世贸易有限公司 5,200,000 0.12 5,200,000 0.10 12
上海杰思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5,000,000 0.12 5,000,000 0.09 12
江苏兴达文具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0.12 5,000,000 0.09 12
宜兴市锦城建设有限公司 5,000,000 0.12 5,000,000 0.09 12
上海呈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730,000 0.06 2,730,000 0.05 12
上海艺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600,000 0.06 2,600,000 0.05 12
上海宝铸安贸易有限公司 2,080,000 0.05 2,080,000 0.04 12


浙江恒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80,000 0.05 2,080,000 0.04 12
上海恒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2,080,000 0.05 2,080,000 0.04 12

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
800,000 0.02 800,000 0.02 12
限公司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 - 95,329,960 1.80 注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公众股股东 - - 1,000,000,000 18.93 无
总计 4,281,742,921 100.00 5,281,742,921 100.00
注 1:自 2014 年 5 月 19 日起锁定四十八个月。
注 2:自 2014 年 2 月 14 日起锁定四十八个月。
注 3:其中 6,528.8341 万股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六
个月,3,004.1619 万股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412,448 户,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
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1,588,618,183 30.08
2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95,784,854 5.60
3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828,211 5.03
4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0,523,507 3.80
5 上海市邮政公司 197,753,661 3.74
6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65,953,687 3.14
7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43,000,000 2.71
8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3,523,008 2.53
9 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24,800,000 2.36
10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5,538,347 2.00
合计 3,221,323,458 60.9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00,0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10.03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份的最终数量
为 100,000 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70,000 万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 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3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根据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
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43.72 倍,高于 100 倍、低于 150 倍,本公司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4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
数量为 3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0,0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 70%。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3,000.00 万元,均为新股发行。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1076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4,252.60 万元,其中包括:承销保荐费 23,027.60 万
元,审计及验资费 384.00 万元,律师费 285.00 万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 374.30 万元,发行上市手续费用等 181.70 万元。

2、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0.24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
发行股本)。

七、募集资金净额:978,747.40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33 元(按照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
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4 元/股(按本公司 2014 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
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后,本公司的经营模式、行业监
管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未出现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重大不利因素。

本公司结合目前市场情况、公司业务创新开展以及行业和市场发展趋势,对
2015 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进行审慎分析后,预计 2015 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
净利润将较 2014 年同期实现增长,其中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将较 2014
年同期增长约 80%~140%,主要是由于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以及自营业务投资
收益同比有较大增长所致。但考虑到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受证券市场情况影响较
大,如 2015 年第一季度证券市场出现重大调整,则本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水平将会相应受到重大影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在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黄浦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5 年 3 月 18 日,本公司
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
条款如下: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乙方”,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608103002530863 (上海银行黄浦支行)。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存放和使用甲方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的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平、余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
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同时,甲方应及时与其他具备资格的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保证募集资金的专
款专用。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7124

保荐代表人:周平、余健

项目协办人:卢文

项目其他成员:张芳、秦雨思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东方证券申请其 A 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东方证券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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