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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6-29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股票代码:603223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HENGTONG LOGISTICS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公司”、“本公

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

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

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

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龙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中国光大银行

烟台龙口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作为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账 号 分 别 为 37001666880050156441 、

378040100100027461、1606021419200051513、38150188000029191、

11014783692002。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

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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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未经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意,恒通股份不得划转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

金。

三、关于延长锁定期及减持股份不低于发行价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刘振东、持股董事于江水、唐庆华、解苓玲、于时

伟、李健、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王广臣、刘国阳、李健、唐鹏军、王叶

萍分别承诺:“本人所持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

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恒通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恒通股份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

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

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本人减持恒通股份的股票时,承诺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

1、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

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

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

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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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1)回购或增持价格

回购或增持股份的价格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限。

(2)相关责任主体

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

董事,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 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应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5%且不高于公

司总股本的 1%,或者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但公司回购股份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单

次或多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公司一次

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 500 万元的,下次回购可以仅

使用剩余回购资金进行回购。

若在公司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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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做出决议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

宜。

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

如下:A、控股股东应以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 30%

增持公司股份,股份增持的价格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

限;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

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

金金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累计额的 20%。

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若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增

持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或继续增持将触发

要约收购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其在

任职前签署承诺书,保证严格遵守执行本预案,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

履行相关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新聘任的董事还应同时保证将在董事

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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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顺序安排

优先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在上市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

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控股股东增持;前两项措施无法执行或

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6)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 公司应在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

提示公告。

②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

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③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④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⑤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

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

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2、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1)控股股东刘振东承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开披

露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

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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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票。”

(2)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开披

露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

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将在董事

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3、增持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刘振东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包括

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发行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

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

股价的义务。”

4、关于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承诺的承继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前需要承诺如下(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只需承诺第②项):

① 本人承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

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

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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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

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

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

相关承诺

(一)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刘振东承诺:“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

(二)关于赔偿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分别承诺:“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中介机构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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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

国信证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

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

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

行赔偿。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审计机构承诺:山东和信承诺为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山

东和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山东和信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中伦律师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其他相关

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中伦律师

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中伦律师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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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

七、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共有 4 名,分别为刘振东、于江水、

宋建波及南山投资。

1、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刘振东声明并承诺:(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

减持发行人股份;(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

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财务报告

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3)

减持恒通股份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预计未来一

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 1%,将通过大宗交易系

统进行减持。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于江水、宋建波及南山投资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于江水、宋建波及南山投资声明并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2)股份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

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3)减持恒通股份的股票时,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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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股本 1%,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合法、合理、有效,约束措施能够切实保证上述承诺履行,以保

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

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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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88 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5]283 号文”批复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证券简称“恒通股份”,证券代码“603223”;其中本次发行

的 3,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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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22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000 万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振东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刘振东、于江水、唐庆华、李健、解苓玲、

于时伟;监事:孙占涛、李嘉国;高级管理人员:王广臣、刘国阳、

王叶萍、唐鹏军均承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发行人股份

数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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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十)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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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GTONG LOGISTICS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9,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

住所:龙口市外向型加工区土城子村

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5 月 17 日),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

物运输(2 类 1 项、2 类 2 项、3 类、4 类 1 项、5 类 1 项、6 类 1 项、

8 类),仓储理货(不含危险品),物流服务,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

型货车维修,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 5 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有效期至 2017 年 1 月 8 日)。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配件、五金配件、汽车(不含轿车)销售;

起重吊装,工程机械施工,房屋、机械设备租赁。

主营业务:道路货运物流和 LNG 贸易物流业务、重卡销售及维

修、驾校培训、仓储、吊装和汽车租赁

所属行业:道路运输业

电话号码:0535-3453777

传真号码:0535-345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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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址:www.lkhengtong.com

电子信箱: htgf@lkhengtong.com

董事会秘书:唐鹏军

董事会成员:本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刘振东 董事长 2014.12.31-2017.12.30
于江水 副董市长 2014.12.31-2017.12.30
唐鹏军 董事 2014.12.31-2017.12.30
解苓玲 董事 2014.12.31-2017.12.30
李健 董事 2014.12.31-2017.12.30
于时伟 董事 2014.12.31-2017.12.30
梁仕念 独立董事 2014.12.31-2017.12.30
张东明 独立董事 2014.12.31-2017.12.30
徐向艺 独立董事 2014.12.31-2017.12.30

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 3 名,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孙占涛 监事会主席 2014.12.31-2017.12.30
李嘉国 监事 2014.12.31-2017.12.30
孙娉 职工监事 2014.12.31-2017.12.30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7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刘振东 总经理 2014.12.31-2017.12.30
于江水 副总经理 2014.12.31-2017.12.30
唐鹏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4.12.31-2017.12.30
王广臣 副总经理 2014.12.31-2017.12.30
刘国阳 副总经理 2014.12.31-2017.12.30
王叶萍 财务总监 2014.12.31-2017.12.30
李健 副总经理 2014.12.31-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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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

况。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通过员工

持股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所任职务
刘振东 40,999,991 45.56% 董事长、总经理
于江水 13,615,401 15.13%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王广臣 1,550,769 1.72% 副总经理
刘国阳 1,550,769 1.72% 副总经理
李健 1,550,769 1.72% 董事、副总经理
王叶萍 1,550,769 1.72% 财务总监
唐鹏军 1,550,769 1.72%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孙占涛 1,233,844 1.38% 监事会主席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刘振东先生,其持有公司股份

40,999,9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56%。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分 类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占比(%) 股数(股) 占比(%)
刘振东 40,999,991 45.56% 40,999,991 34.17%
于江水 13,615,401 15.13% 13,615,401 11.35%
宋建波 9,999,997 11.11% 9,999,997 8.33%
有限售条件 南山投资 9,999,997 11.11% 9,999,997 8.33%
流通股 唐庆华 1,550,769 1.72% 1,550,769 1.29%
王广臣 1,550,769 1.72% 1,550,769 1.29%
刘国阳 1,550,769 1.72% 1,550,769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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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 1,550,769 1.72% 1,550,769 1.29%
王叶萍 1,550,769 1.72% 1,550,769 1.29%
唐鹏军 1,550,769 1.72% 1,550,769 1.29%
孙占涛 1,233,844 1.38% 1,233,844 1.03%
曹健 692,308 0.77% 692,308 0.58%
李嘉国 692,308 0.77% 692,308 0.58%
柳丹 692,308 0.77% 692,308 0.58%
于时伟 692,308 0.77% 692,308 0.58%
张泓 692,308 0.77% 692,308 0.58%
林林 692,308 0.77% 692,308 0.58%
解苓玲 692,308 0.77% 692,308 0.58%
本次发行
— — — 30,000,000 25.00%
社会公众股
总股本 — 90,000,000 100.00% 120,000,000 100.00%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 25,473 户,公司持股数

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 (%)
1 刘振东 40,999,991 34.17%
2 于江水 13,615,401 11.35%
3 宋建波 9,999,997 8.33%
4 南山投资 9,999,997 8.33%
4 唐庆华 1,550,769 1.29%
6 王广臣 1,550,769 1.29%
7 刘国阳 1,550,769 1.29%
7 李健 1,550,769 1.29%
9 王叶萍 1,550,769 1.29%
10 唐鹏军 1,550,769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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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8.31 元/股

三、每股面值:1 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 300 万股,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2,700 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4,930 万元。

(二)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和信验字(2015)第 000034 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801.48 万元,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1、承销、保荐、财务顾问费用:2,380.00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643.00 万元

3、律师费:360.00 万元

4、信息披露费:355.00 万元

5、发行手续费:63.4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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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27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1,128.52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50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

额之和)。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36 元(按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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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 2012 年度、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

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

意。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主要财务数

据,该等数据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

具了“和信专字(2015)第 000178 号”《审阅报告》。公司上市后不

再另行披露 2015 年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5 年第一季度经审阅后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

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资产合计 77,060.56 70,368.72 9.51%
所有者权益合计 36,580.49 35,737.80 2.36%
2015 年 1-3 月及同比情况
项 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38,496.33 26,127.99 47.34%
营业利润 864.48 1,071.27 -19.30%
利润总额 1,133.13 986.34 14.88%
净利润 816.78 737.78 10.7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50.12 737.78 1.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
548.63 822.70 -33.13%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04.88 852.11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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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变动分析

2015 年 3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比上年末增加 9.51%,主要原因系应

收账款和在建工程较前一年末增加较多所致。

2015 年 3 月末所有者权益合计较上年末增长 2.36%,主要原因系

2015 年 1 季度实现净利润 816.78 万元使得未分配利润金额较上年末

增长。

2、利润表主要科目变动分析

2015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38,496.33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

加 47.34%,主要系公司 LNG 贸易物流业务快速发展所致。公司营业

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 19.30%,系由于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246.19 万元

所致。公司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分别增加 14.88%和 10.71%。

2015 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

要原材料采购情况正常,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不大;主要客户、

供应商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保持稳定。公司主要经营状况良

好,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预计 2015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较去

年同期不存在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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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

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

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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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0620

保荐代表人:郭峰、李勇

联系人: 郭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恒通股份申请 A 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恒通股份 A 股股票具

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恒通股份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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