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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30
股票简称:大业股份 股票代码:603278 公告编号:2019-054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Daye Co., Ltd.

(住所:诸城市朱诸路北辛兴经济工业园)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2019 年 5 月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
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2019 年 5 月 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山
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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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大业转债(上市首日简称:N 大业转)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535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50,000 万元(5,000,000 张,500,000 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50,000 万元(5,000,000 张,500,000 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9 年 6 月 3 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2019
年 5 月 9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
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
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
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
出质人窦勇、窦宝森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窦勇、窦宝
森同时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
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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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出质人窦勇、窦宝森分别持有的 53,496,779 股、28,875,545 股大业股份股票
的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
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 AA。评级机构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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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100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公开发行了 5,000,000 张(500,000 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50,000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
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
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对认购不足 5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98 号”自律监管决定书同意,公司 50,000 万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将于 2019 年 6 月 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大业转债”,
债券代码“113535”。

本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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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概况

公司名称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Daye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00758260017E
法定代表人 窦勇
注册资本(股本) 人民币 28,992.78 万元
成立日期 2003 年 11 月 24 日
注册地址 诸城市朱诸路北辛兴经济工业园
办公地址 诸城市朱诸路北辛兴经济工业园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及代码 大业股份,603278.SH
上市日期 2017 年 11 月 13 日
邮政编码 262218
电话 0536-6528805
传真 0536-6112898
互联网址 www.sddaye.com
电子信箱 zqb@sddaye.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公司设立和上市情况

发行人系由诸城市大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00 万元,发起人为大业有限全体股东。

公司成立时股权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股权比例(%)
窦勇 自然人股 6,120.00 62.45
窦宝森 自然人股 3,480.00 35.51
郑洪霞 自然人股 200.00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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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9,800.00 100.00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7〕1880 号文)核准,2017 年 11 月 1 日,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A 股 5,200
万股,每股价格为 15.31 元,并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次公
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0,800 万股。

(二)公司历次股权变动

1、2005 年 10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2005 年 10 月 10 日,大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大业工贸将其持有的大业有限 33
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马金祥。同时,决定注册资本由 60 万元增加至 600 万元,新增注
册资本 540 万元由窦勇以货币资金认缴。

2005 年 10 月 11 日,大业工贸与马金祥签署《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大
业工贸将其持有的大业有限 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马金祥,转让价格为 1 元每出资额。
2005 年 10 月 23 日,诸城千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诸千禧内资验字(2005)
第 152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05 年 10 月 23 日,贵公司已收到增加投入的注册
资本 540 万元,其中,以货币增资 540 万元”。
2005 年 10 月 27 日,大业有限在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及增
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马金祥持有的大业有限 5.5%股权实际系大业工贸所有,马金祥仅名义持
有公司股份。马金祥已出具《关于诸城市大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事项的确认函》,
确认其于 2005 年 10 月接受山东大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受让大业工贸持有的公司
33 万元出资额并代为持有,上述出资额实际系大业工贸所有。
上述股权代持双方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代持行为已于 2006 年 11 月全
部消除。
上述代持关系的形成、变动以及最终的解除,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行为
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欺诈、胁迫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等情形,也不存在任何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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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 年 1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二次增资

2006 年 10 月 26 日,大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并同意股东窦勇以货币资金对公司
增资 2,480 万元,大业有限注册资本由 600 万元增加至 3,080 万元,同时同意股东马金
祥、广州元复将其持有的大业有限的出资额转让予窦勇。

同日,股东窦勇分别与马金祥、广州元复签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马金
祥将其持有的大业有限 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窦勇,转让价款为 33 万元;广州元复将其
持有的大业有限 27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窦勇,转让价款为 27 万元。

2006 年 11 月 7 日,诸城千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诸千禧内资验字(2006)
第 273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事项进行了审验。

2006 年 11 月 24 日,大业有限在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及增
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008 年 2 月,第三次增资

2008 年 1 月 4 日,窦勇决定以货币资金对大业有限增资 2,000 万元,大业有限的注
册资本由 3,080 万元增加至 5,080 万元。

2008 年 1 月 4 日,诸城正本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诸正会师验字[2008]11 号
《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了审验。

2008 年 2 月 18 日,大业有限在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4、2009 年 9 月,第四次增资

2009 年 8 月 12 日,窦勇决定以货币资金形式向大业有限增资 1,600 万元,大业有
限的注册资本由 5,080 万元增加至 6,680 万元。

2009 年 8 月 14 日,诸城正本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诸正会师验字[2009]第 169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了审验。

2009 年 9 月 3 日,大业有限在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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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0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12 月 2 日,窦勇分别与自然人窦宝森、郑洪霞签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书》,窦勇将其持有的大业有限 35.51%股权、2.04%股权分别转让予窦宝森、郑洪霞,
转让价款分别为 23,720,816 元、1,363,266 元,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1
元每出资额。

2010 年 12 月 7 日,大业有限在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

6、2011 年 3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11 年 3 月 2 日,经大业有限 2011 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大业有限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10,382,535.20 元为基数,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3 月 18 日,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决
定由诸城市大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大
业有限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10,382,535.20 元按照 1:0.88782161 的
比例折成 98,000,000 股。

2011 年 3 月 18 日,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2011)汇所验字第 2-002
号《验资报告》对此次整体变更发起人的出资进行了审验。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37078222801309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2011 年 4 月,机构投资者增资

2011 年 4 月 6 日,大业股份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同意公司增
加注册资本 2,2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创新资本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汉河远大投资有限公司、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融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予以认缴。

同日,大业股份分别与深创投、淄博创新、青岛汉河、南昌红土、青岛融泽、东尚
国际签订了《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合同书》,约定公司股本增加 2,200 万
股,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按照增资前每股净利润的 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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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确定本次增资价格为每股 5 元。其中,深创投投资 5,700 万元,认购 1,140 万股;
淄博创新投资 800 万元,认购 160 万股;青岛汉河投资 1,500 万元,认购 300 万股;南
昌红土投资 1,000 万元,认购 200 万股;青岛融泽投资 1,000 万元,认购 200 万股;东
尚国际投资 1,000 万元,认购 200 万股。上述新增股东共计投入货币资金 11,000 万元,
其中 2,200 万元作为股本投入,其余 8,8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1 年 4 月 23 日,山东汇德出具(2011)汇所验字第 2-004 号《验资报告》,审验
确认各增资股东认购资金均已到位。

2011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变
更为 12,000 万元。

8、2012 年 8 月,公司股份转让

2012 年 8 月 22 日,窦宝森与王金魁、王金武等 75 名自然人分别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约定公司股东窦宝森向王金魁、王金武等 75 名自然人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
297.7 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数的 2.48%。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参照 2011 年 4 月机构投
资者增资价格,经双方协商最终确定转让价格为 5 元/股。

9、2012 年 9 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2 年 9 月 17 日,大业股份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600 万元的决议。公司以总股本 12,0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
积 3,600 万元向截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在公司名册中的股东按照每 10 股转增 3 股比例
转增股本,每股面值 1 元,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15,600 万股。

2012 年 9 月 18 日,山东汇德出具(2012)汇所验字第 2-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
出资到位。

2012 年 9 月 21 日,公司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变
更为 15,600 万元。

10、2013 年 5 月-2014 年 9 月,公司股份转让

2013 年 5 月-2014 年 9 月期间,股东岳田、张连钰、蔡新杰、王晨刚、宋梅、耿汝
溪、郑文祥、卢建刚将各自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窦宝森,股东王金魁、肖桂兰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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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部分转让给窦宝森,股东青岛汉河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诸城市义和
车桥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各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均为 3.846
元/股,定价依据为上述股东的入股价格(均为 5 元/股)考虑 2012 年 9 月资本公积转增
(10 送 3)后的价格。

11、2016 年 7 月,公司股份转让

2016 年 6 月 30 日,郑洪霞与青岛融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公司股东青岛融
泽向郑洪霞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260.00 万股,按照 2015 年度每股净利润的 10.92 倍
确定转让价格为 5.077 元/股。

12、2017 年 11 月,首次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7〕1880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A 股 5,200
万股,每股价格为 15.31 元,并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0,800 万股。其中,控股股东窦勇持有 7,956 万股,
持股比例为 38.25%。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类型 股权比例(%)
(万股)
1 窦勇 自然人股 7,956.00 38.2500
2 窦宝森 自然人股 4,190.68 20.1475
3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股 1,482.00 7.1250
4 郑洪霞 自然人股 520.00 2.5000
5 诸城市义和车桥有限公司 法人股 390.00 1.8750
6 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股 260.00 1.2500
7 东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法人股 260.00 1.2500
8 淄博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股 208.00 1.0000
9 王金武 自然人股 26.00 0.1250
10 马玉峰 自然人股 26.00 0.1250
11 王焕江 自然人股 26.00 0.1250
12 王清华 自然人股 20.80 0.1000
13 窦万明 自然人股 18.98 0.0913
14 刘炳志 自然人股 18.20 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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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类型 股权比例(%)
(万股)
15 路炳义 自然人股 16.38 0.0788
16 徐海涛 自然人股 15.60 0.0750
17 王金魁 自然人股 15.60 0.0750
18 耿汝江 自然人股 13.00 0.0625
19 韩培金 自然人股 13.00 0.0625
20 李峰 自然人股 13.00 0.0625
21 宫建本 自然人股 10.40 0.0500
22 王乐明 自然人股 7.80 0.0375
23 王玉红 自然人股 7.80 0.0375
24 赵培礼 自然人股 5.98 0.0288
25 李娜 自然人股 5.20 0.0250
26 卢志军 自然人股 5.20 0.0250
27 张兰州 自然人股 5.20 0.0250
28 冯培军 自然人股 4.68 0.0225
29 王玉亮 自然人股 3.90 0.0188
30 王传堂 自然人股 3.64 0.0175
31 窦金刚 自然人股 2.60 0.0125
32 高红光 自然人股 2.60 0.0125
33 扈松山 自然人股 2.60 0.0125
34 李浩平 自然人股 2.60 0.0125
35 牛海平 自然人股 2.60 0.0125
36 宋大乐 自然人股 2.60 0.0125
37 王丽丽 自然人股 2.60 0.0125
38 肖桂兰 自然人股 2.08 0.0100
39 王绪波 自然人股 1.82 0.0088
40 祝明法 自然人股 1.82 0.0088
41 王金玲 自然人股 1.56 0.0075
42 王晓江 自然人股 1.56 0.0075
43 王晓明 自然人股 1.56 0.0075
44 管玉红 自然人股 1.30 0.0063
45 李文军 自然人股 1.30 0.0063
46 王炳英 自然人股 1.30 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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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类型 股权比例(%)
(万股)
47 王宗民 自然人股 1.30 0.0063
48 肖平 自然人股 1.30 0.0063
49 耿祥胜 自然人股 1.17 0.0056
50 隋志孟 自然人股 1.04 0.0050
51 赵录好 自然人股 1.04 0.0050
52 陈焕东 自然人股 0.78 0.0038
53 窦海颜 自然人股 0.78 0.0038
54 刘会娟 自然人股 0.78 0.0038
55 王炳波 自然人股 0.78 0.0038
56 王春玲 自然人股 0.78 0.0038
57 王伟 自然人股 0.78 0.0038
58 于桂镇 自然人股 0.78 0.0038
59 张建利 自然人股 0.78 0.0038
60 韩晓萍 自然人股 0.52 0.0025
61 鹿钦宝 自然人股 0.52 0.0025
62 齐延军 自然人股 0.52 0.0025
63 宋宜霏 自然人股 0.52 0.0025
64 脱金国 自然人股 0.52 0.0025
65 王海金 自然人股 0.52 0.0025
66 王金真 自然人股 0.52 0.0025
67 王瑜 自然人股 0.52 0.0025
68 王伟(女) 自然人股 0.39 0.0019
69 陈志华 自然人股 0.26 0.0013
70 董少芳 自然人股 0.26 0.0013
71 窦金平 自然人股 0.26 0.0013
72 苟家贞 自然人股 0.26 0.0013
73 管泾清 自然人股 0.26 0.0013
74 徐云强 自然人股 0.26 0.0013
75 张平夕 自然人股 0.26 0.0013
76 社会公众投资者 流通股 5,200 25.0000
合计 20,8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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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9 年 4 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以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
本数量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按照每 10 股转增 4 股比例转增股本。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要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生产、销售轮胎钢丝、
胶管钢丝、钢丝帘线、铝包钢丝、钢丝绳、钢钉、铝制品、冶金轧辊及配件、纺织机械
及配件、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喷涂、金属表面处理、硬化、防腐(以上项目须经环
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销售钢材、线材、铝型材;货物进出口业务;太阳能项
目的投资、建设、生产及电力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胎圈钢丝、钢帘线及胶管钢丝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发行人的行业竞争地位

1、公司市场地位

公司现为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是中国橡胶工业协会骨架材料专业委员会
副理事长单位,董事长窦勇先生是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副会长。公司为《胎圈用钢丝》国
家标准主要承担制定单位。公司胎圈钢丝产品被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推荐。

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橡胶骨架材料行业中取得多项重大业务突破,获得各项荣誉,具
体情况如下:

时间 荣誉 授予单位
“ISO22034-1:2007 钢丝产品第 1 部分通用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2010 年 验方法、ISO22034-2:2007 钢丝产品第 2 部分
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尺寸误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经济和
山东省标准创新型企业
信息化委员会
2011 年
大业牌胎圈钢丝获评 2011 年度中国橡胶工业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协会推荐品牌产品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万吨/年子午线轮胎专用超高强度胎圈钢丝
产业化技术”获山东省技术创新优秀成果二等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

“万吨/年子午线轮胎专用超高强度胎圈钢丝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产业化技术”获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
高新技术企业
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品牌建设模范企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子午线轮胎专用高性能胎圈钢丝产业化项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目”被评为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
大业牌胎圈钢丝获评 2012 年度中国橡胶工业
2012 年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协会推荐品牌产品
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高性能轮胎用高锡胎圈钢丝”获山东省科学
山东省人民政府
技术奖三等奖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胎圈钢丝 2012 年产销量及市场占有率居全国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同行业第一位
2013 年
潍坊市管理创新成果奖 潍坊市人民政府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盘条与钢丝分
成为《胎圈用钢丝》标准主要承担制作单位
技术委员会
获得 2013 年度市长质量奖 潍坊市人民政府、市长
大业牌胎圈钢丝获评 2014 年度中国橡胶工业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2014 年 协会推荐品牌产品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
高新技术企业
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橡胶工业企业创新发展奖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大业品牌获中国橡胶工业优势品牌奖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2015 年 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
公司负责起草的国家标准《胎圈用钢丝》通过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盘条与钢丝分
专家审定,被认为达到国际水平 技术委员会
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 年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
第四届低碳山东行业领军单位 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山东省科学技
术厅
2017 年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国富泰信
企业信用评价 AAA 级信用企业
用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
高新技术企业
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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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潍坊市“厚道鲁商”倡树行动指导委员
四星级“厚道鲁商”品牌形象榜上榜企业

潍坊市技术发明二等奖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
潍坊市科技进步二等奖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
潍坊市专利二等奖 潍坊市人民政府
大业牌胎圈钢丝获评 2018 年度中国橡胶工业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
协会推荐品牌产品(2018.02-2020.02)
潍坊市科技进步二等奖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
2018 年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委会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潍坊市工业设计中心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高性能胎圈钢丝是指在确保胎圈钢丝原有性能的基础上,其质量达到某种高性能指
标要求的胎圈钢丝。高性能指标通常是指“高强度”、“高扭转”、“高延伸”、“高
屈强比”、“高锡镀层”等各种性能指标。高性能胎圈钢丝是主要针对子午线轮胎研制,
为了顺应轮胎行业节能环保的发展趋势,本着节能低耗的原则而设计生产的。高性能胎
圈钢丝能够增强子午线轮胎的力学性能和安全性能,减少胎圈钢丝的使用量,从而减轻
轮胎质量,降低汽车行驶过程中的油耗,最终加速推动绿色轮胎的普及使用。

公司重点针对高性能胎圈钢丝未来广阔的市场前景,加大了研发投入与人才引进,
近几年来在高性能胎圈钢丝产品领域不断取得了科研成果,目前已经能够批量化生产高
强度、高扭转、高锡镀层等不同特性的高性能钢丝产品,满足不同轮胎企业客户的需求,
在高性能胎圈钢丝领域上抢先占领了市场。

2、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及变化情况

公司是中国专业的橡胶骨架材料生产企业,并且是中国最大的胎圈钢丝生产企业。
根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骨架材料委员会的相关数据统计,2015 年及 2016 年,公司胎圈
钢丝产量和国内产量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项目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公司胎圈钢丝产量 18.41 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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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胎圈钢丝产量 64.80 79.03
占国内胎圈钢丝产量比例 28.41% 26.31%

数据来源: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公司统计数据


3、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分析

公司拥有较为突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制造工艺水平,在轮胎骨架材料行业内具有较
强的竞争实力,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胎圈钢丝制造企业。公司现有主要国内客户有中
策橡胶、风神股份、赛轮金宇、双星轮胎、三角轮胎等规模较大、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
轮胎制造商;主要国际客户有住友橡胶、普利司通、固铂轮胎、韩泰轮胎、锦湖轮胎等
国际知名轮胎生产商。从近年市场占有率的走势看,公司在国内的市场份额逐年提高。
公司拥有广泛的客户资源是持续稳定发展的可靠保障。

凭借多年的行业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公司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呈现逐年上升趋
势,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

(1)公司连续多年加大投资提高产能

2003 年以来,我国汽车行业及轮胎行业迎来了良好的的发展机遇。轮胎行业以较
快的速度增长,受此影响国内胎圈钢丝行业发展迅速。公司自成立以来,较好地把握住
了上述市场机遇,在资金紧张、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连续多年对胎圈钢丝生产加大投资,
迅速扩大产能,从 2007 年的 4 万吨产能逐步提升到目前的 24 万吨产能,实现了规模经
济,并迅速提高了市场占有率。

(2)公司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

公司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凭借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技术领先
地位,目前已有多项科技成果获奖。公司于 2011 年、2014 年、2017 年连续被评为高新
技术企业。多年来公司致力于科技创新,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注重科技人才的培养,因
此公司的产品竞争力逐步提高,产品质量获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3)公司拥有完备的营销网络体系

为防范和降低市场风险,公司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同时,非常注重市场开拓和客户培
育,建立起了完备的市场营销网络体系。公司和国内主要的大型轮胎厂商基本建立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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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关系,同时也积极寻求海外客户,避免了对单一大客户依赖的情况。经过多年的发展,
公司在业内树立了良好口碑,客户资源非常广泛,营销网络遍及全球。

4、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1)贝卡尔特1(Euronext Brussels:BEKB)

贝卡尔特成立于 1880 年,总部位于比利时,在布鲁塞尔泛欧交易所上市,在全球
拥有近 3 万名员工,是全球最大的钢帘线生产商。贝卡尔特在钢丝变形和镀膜领域是全
球技术和市场份额领先者,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能源、建筑、农业、消费品、机械设
备、基础材料行业等众多领域。截至 2017 年末,贝卡尔特总资产 44.45 亿欧元,净资
产 15.83 亿欧元。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6.71 亿欧元、37.15
亿欧元及 40.98 亿欧元,实现净利润 0.87 亿欧元、0.87 亿欧元、1.56 亿欧元。

贝卡尔特于 1990 年代进入中国,目前在中国 10 个城市拥有 20 个运营场所,其中
包括贝卡尔特全球两大研发中心之一。贝卡尔特(中国)的产品是以钢帘线为主,胎圈
钢丝为辅。根据橡胶工业协会数据,贝卡尔特(中国)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钢帘
线产量分别 40.0 万吨、47 万吨及 49 万吨,胎圈钢丝产量为 3.8 万吨、6.4 万吨及 7.1
万吨。

(2)高丽制钢2(KRX:002240)

高丽制钢成立于 1945 年,总部位于韩国釜山,在韩国交易所上市,主营业务为开发
和生产高品质的线材产品,产品涉及子午线轮胎用钢帘线、胎圈钢丝、胶管钢丝、钢丝
绳、超导复合线材、弹簧钢丝、琴钢丝等 9 大类 30 余种线材产品,广泛的应用于汽车、
飞机、桥梁、电梯等各个领域。截至 2017 年末,高丽制钢总资产 24,005.58 亿韩元,净
资产 14,582.99 亿韩元。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4,732.02 亿韩元、
14,174.45 亿韩元、15,504.57 亿韩元,实现净利润 174.03 亿韩元、413.35 亿韩元、224.51
亿韩元。

高丽制钢于 2001 年代进入中国设厂,2006 年 11 月在青岛设立中国总部,目前在
中国设有 5 家制造公司和 1 家贸易公司。高丽制钢(中国)的主导产品是胎圈钢丝,根
据橡胶工业协会数据,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高丽制钢(中国)钢帘线产量分别

1
资料来源:贝卡尔特(中国)网站 www.bekaert.com.cn
2
资料来源:高丽制钢株式会社网站 www.kiswir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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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万吨、5.5 万吨及 5.9 万吨,胎圈钢丝产量为 8.5 万吨、8.6 万吨及 8.8 万吨。

(3)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3(HKEX:1899)

兴达国际总部位于江苏省兴化市,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是钢帘线行业和国家标准的
起草单位,产品涉及子午线轮胎用钢帘线、胎圈钢丝、高压胶管钢丝等橡胶骨架材料和
精密切割钢丝。截至 2017 年末,兴达国际钢帘线产能 72.50 万吨,胎圈钢丝及其他钢
丝产能为 14.10 万吨。兴达国际控股子公司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3 月,位于江苏省兴化市,注册资本 15 亿元,2017 年末钢帘线产能为 62.50 万吨;
控股子公司山东兴达钢帘线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6 月,位于山东省广饶县,注册资
本 9,024.5 万美元,2017 年末钢帘线产能为 10.00 万吨。

兴达国际的产品以钢帘线为主,胎圈钢丝为辅。根据兴达国际年报披露数据,截至
2017 年末,兴达国际总资产 123.62 亿元,净资产 74.33 亿元。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兴达国际营业收入分别为 47.37 亿元、54.69 亿元及 68.87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2.40
亿元、3.95 亿元及 3.78 亿元,钢帘线销量分别为 50.11 万吨、60.63 万吨及 65.34 万吨,
胎圈钢丝及其他钢丝销量分别为 7.97 万吨、7.78 万吨及 11.98 万吨。

(4)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4

该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10 月,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注册资本 3.28 亿元,是一家专
业生产钢帘线和胎圈钢丝等轮胎骨架材料的企业。该公司是全球第三大钢帘线生产企业,
钢帘线产能为 34 万吨,胎圈钢丝产能为 6 万吨,客户包括米其林、固特异、韩泰、普
利司通、锦湖、阿波罗等全球知名轮胎企业。

该公司的产品以钢帘线为主,胎圈钢丝为辅。根据橡胶工业协会数据,2015 年、
2016 年及 2017 年,该公司钢帘线产量分别 27.95 万吨、27.3 万吨及 31.3 万吨,胎圈钢
丝产量为 5.24 万吨、3.9 万吨及 2.3 万吨。

(5)江苏胜达5

张家港市胜达钢绳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3 月,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注册资本
500 万元;江苏胜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3 月,位于江苏省江阴市,注册资本

3
资料来源:兴达国际网站 www.xingda.com.cn
4
资料来源: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网站 www.sntonsteelcord.cn
5
资料来源:张家港市胜达钢绳有限公司网站 www.zjgsdg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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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万元。上述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徐一铭,因此合并列示,视为同一竞争对手,
统称江苏胜达。

江苏胜达主要产品为轮胎胎圈钢丝,线径涵盖 0.78-1.83mm 系列,具有高性能、高
强度胎圈钢丝研发生产能力,年产能达 10 万吨。根据橡胶工业协会数据,该公司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胎圈钢丝产量分别为 8.76 万吨、10.2 万吨和 10.0 万吨。

(三)发行人竞争优势

1、市场优势

(1)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通过积累的品质信赖,与众多知名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公司
现有客户包括中策橡胶、风神股份、赛轮金宇、双星轮胎、三角轮胎等国内知名轮胎生
产商以及住友橡胶、普利司通、固铂轮胎、韩泰轮胎、锦湖轮胎等国际知名轮胎生产商,
初步形成了内外销同步发展的业务格局,保证了公司产品稳定的市场需求。

(2)品牌影响优势

公司以突出的行业地位、优良的产品质量、广泛的客户资源,铸就了良好的企业品
牌。“大业”牌胎圈钢丝获“山东省名牌”称号,2011-2017 年公司均被评为中国橡胶
工业百强企业;2011 年、2012 年、2014 年和 2018 年,“大业”牌胎圈钢丝入选中国
橡胶工业协会年度推荐品牌;2012 年获评“山东省品牌建设示范单位”;2015 年 6 月
5 日,公司的 商标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公司在品牌建设方面
取得的成就,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稳固基础。

(3)规模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国内最具规模的胎圈钢丝生产企业。公司目前主要
生产普通性能胎圈钢丝和高性能胎圈钢丝两大系列产品,规格型号共有几十种,客户遍
布全国各地以及国际市场。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公司胎圈钢丝的总
产量分别为 18.41 万吨、20.79 万吨、23.32 万吨及 24.96 万吨,2015 年、2016 年分别占
整个国内市场份额的 28.41%、26.31%6,行业地位突出。公司的规模优势成为吸引国际

6
数据来源: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公司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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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轮胎企业的重要因素。

2、技术优势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注重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人才培养,公司的技术中心被
认定为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潍坊市企业重点实验室;2014 年,公司被中国石油和化
学工业联合会认定为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高性能轮胎胎圈钢丝工程研究中心,并经全国
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建立了“国家橡胶骨架材料标准研发基地”,负责橡胶骨架材
料标准研发工作。目前,公司持有 3 项发明专利、83 项实用新型专利。公司在坚持自
主创新的同时,重视与有关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积极借助外部研发机构的力量,与
复旦科技园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与上海交大技术转移中心、上海理工大学、武汉理工大
学、宝钢集团中央研究院设备研究所等建立了产学研合作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技
术创新能力。

3、区域优势

山东省是我国轮胎生产企业高度集中的地方,其轮胎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例接近
50%,不同规模的轮胎生产企业约有 280 余家,包括三角轮胎、双星轮胎、赛轮金宇、
玲珑轮胎等国内知名轮胎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度全球轮胎 75 强排行榜中,我国共有
33 家企业入围,其中山东省企业 22 家。稳定的客户群体形成了区域性的规模优势。

此外,山东钢铁行业较为发达,公司周边有潍坊特钢、日照钢铁、青岛钢铁等多家
钢铁企业,原材料供给充足。因此,公司无论从原材料采购还是从产品销售上,均可充
分利用区域的综合资源,有效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具有突出的区域优势。

4、柔性化生产优势

公司建立了柔性化生产体系,根据不同客户的技术参数要求,在同一条生产线上通
过设备调整来完成不同规格产品的批量生产任务,既满足客户多样化的定制需求,又使
设备流水线的停工时间达到最小。

5、管理团队与人才优势

公司拥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团队以及经验丰富的研发技术人才。公司管理团队的主要
成员在行业内从业多年,既是橡胶骨架材料行业的技术专家,又具有橡胶骨架材料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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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经验。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注重人才培养工作,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的
方式,培育了一大批经营管理人才和研发技术人才,通过加强对内部研发技术人才的培
养力度,加大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力度,形成了可以充分发挥人才优势的多层次
人才体系。

四、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28,992.78 万股,股权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7,005.35 58.65
1、国家持股 -
2、国有法人持股 -
3、其他内资持股 17,005.35 58.65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股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17,005.35 58.65
其他 - -
4、外资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1,987.43 41.35
1、人民币普通股 11,987.43 41.35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28,992.78 100.00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股权比例(%) 股份性质
1 窦勇 11,138.40 38.42 受限流通股
受限流通股、
2 窦宝森 6,189.84 21.35
流通 A 股
3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850.80 6.38 流通 A 股
4 郑洪霞 728.00 2.51 流通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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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诸城市义和车桥有限公司 490.00 1.69 流通 A 股
6 东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64.00 1.26 流通 A 股
7 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36.00 1.16 流通 A 股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8 318.05 1.10 流通 A 股
账户
9 淄博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3.20 0.91 流通 A 股
10 姚炳宏 93.99 0.32 流通 A 股
合计 21,772.28 7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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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5,000,000 张,500,000
手)。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原股东共优先配售 377,740 手,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75.55%。

3、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0,000 万元。

6、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大业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
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
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

7、配售结果: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377,740 手,即 377,740,0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5.55%;网
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115,722 手,即 115,722,0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23.14%;
主承销商包销的数量为 6,538 手,即 6,538,0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31%。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数量(手) 占总发行比例(%)
1 窦勇 194,142 38.83
2 窦宝森 107,889 21.58
3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2,260 6.45
4 郑洪霞 12,689 2.54
5 诸城市义和车桥有限公司 8,541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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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538 1.31
7 南昌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857 1.17
8 周玉红 680 0.14
9 陶健康 544 0.11
10 马玉峰 400 0.08


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6,771,514.00 元,具体包括:

项 目 金额(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5,116,514.00
律师费用 550,000.00
注册会计师费用 315,000.00
资信评估费用 250,000.00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 540,000.00
合 计 6,771,514.00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50,000 万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377,740 手,即
377,740,0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5.5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115,722 手,
即 115,722,0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23.14%;主承销商包销的数量为 6,538 手,即
6,538,0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31%。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9〕第 030011 号”《验证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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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关于核准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00 号)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50,000 万元。

4、发行数量:5,000,000 张(500,000 手)。

5、上市规模:50,000 万元。

6、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7、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
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493,228,486.00 元。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 50,000 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拟利用募集资金
子午线轮胎钢丝帘线技术改造项目
1 48,536.00 45,000.00
(三期第一阶段)
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53,536.00 50,000.00


9、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开户银行 账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 811060101130094982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 550601880000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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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 37703010010007714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 532904065210711
潍坊银行诸城支行 802160301421054111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1、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50,000 万元。

3、发行数量:5,000,000 手(500,000 张)。

4、票面金额:100 元/张。

5、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6、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5 年,即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40%、第二年为 0.60%、第三年为 1.00%、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 2.00%。

(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①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
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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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
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
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
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
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4)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19 年 5 月 15 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5)初始转股价格: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2.56 元/股,不低于募集
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6)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可转债信用级别为 AA。

(7)资信评估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8)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窦勇、窦宝
森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窦勇、窦宝森同时为本次发行
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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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
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和
债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①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的可转
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
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人,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
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支付
本期可转债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
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可转债的
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
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②质押资产

出质人窦勇、窦宝森将其持有的部分大业股份人民币普通股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

窦勇、窦宝森保证在《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
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在所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
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
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份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包括
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增加的,出质人
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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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期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
上述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份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人有权
领取并自由支配。

③质押股票的评估时点

A、初始质押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在本次可转债公开发行前,出质人应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前,大业股份
应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初始质押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初始质押股份的估
值不低于当期担保金额。

B、追加担保物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出现须追加担保物的情形时,出质人应追加提供相应
数额的大业股份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办理追加股份质押登记前,大业股份应聘
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追加质押后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追加质押后股份的估
值不低于当期担保金额。

C、解除部分股票质押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出现可以解除部分股票质押的情形时,出质人有权请
求对部分质押股份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办理解除股票质押登记前,大业股份应聘请
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解除质押后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解除质押后股份的估值
不低于当期担保金额。

④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在办理初始质押手续时,初始质押股份总数为出质人
合计持有的大业股份市值不超过 10 亿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质押股份”),该
等初始质押股份的价值系按照办理股份质押登记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即:初始质
押的大业股份股份数量=(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规模×200%)/首次质押登记日前 1 交
易日收盘价。不足一股按一股计算。

A、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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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150%,质权人代理人有权要
求出质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息总
额的比率高于 200%;追加的资产限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追加股份的价值为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窦勇、窦
宝森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大业股份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
符合上述规定。追加质押的具体股份数量计算如下:

追加质押的股份数量=(当期未偿还本息总额×200%)/办理质押登记日前 30 个交
易日收盘均价-追加质押前质押的股份数量。不足一股按一股计算。

出质人按照其于《股份质押合同》签署日持有大业股份股份数量的比例计算出质人
各自需要追加质押的股份数量,如出质人中的任何一方于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日所持有的
股份数量少于前述出质人各自需要追加质押的股份数量,则其余出质人以其于《股份质
押合同》签署日所持大业股份的股份补足追加质押股份。

B、若质押股票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连续 30 个交易日超过本期
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250%,出质人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
放,但释放后的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
得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200%。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计算如下:

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解除质押前质押的股份数量-(当期未偿还本息总额×
200%)/办理质押登记日前 1 交易日收盘价。

出质人按照其于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的质押股份比例计算出质人各自解
除质押的股份数量。

⑤本次可转债的保证情况

为保障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除提供股份质押外,窦勇、窦宝森同时为本次发
行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
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⑥保证人的履约能力

A、个人资产状况
a、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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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保证人窦勇、窦宝森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已质押股份数 未质押部分市值
股东 证券简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万股) (万元)
窦勇 大业股份 11,138.40 38.42 2,980.00 95,534.86
窦宝森 大业股份 6,189.84 21.35 - 72,483.03
合计 17,328.24 59.77 - 168,017.89

注:未质押部分市值按照截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收盘价 11.71 元/股计算。


截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窦勇、窦宝森合计持有大业股份 17,328.24 万股股票,未
质押部分市值约 16.80 亿元。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初始质押财产为保证人窦勇、窦宝森持有的大业股份
市值不超过 10 亿元的股份,初始质押财产对本次可转债本金的担保覆盖率为 200%。按
2019 年 4 月 25 日大业股份的收盘价 11.71 元/股计算,窦勇、窦宝森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未质押部分市值为 16.80 亿元,初始质押股份仅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市值的不超过
59.52%,质押比例较低,在未来债券存续期间,假如发生股价下跌触发追加质押的情形,
窦勇、窦宝森仍有较为充足的剩余股份可供补充质押,对债权人的利益形成较为充分的
保障。

截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以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票最低收盘市值(相当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大业股份收盘市值再下跌 14.06%)计算,窦勇、窦宝森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未质押部分市值为 14.73 亿元,可保证对本次可转债全部未偿还本金 200%的担保覆盖
率并有部分剩余股份可供补充质押,对债权人的利益仍有较为充足的保障。

因可转债具有转股机制,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日起满六个月进入转股期后,随着
债权人的不断转股,本次可转债的未偿还本金将不断减少,股票质押财产对剩余未转股
的债券本金的担保覆盖率将不断得到提高,且根据市场公开案例查询,可转债投资者在
转股期内转股的情形较为普遍,若投资者行使转股权,则发行人无需偿还本金,因此发
行人(或担保方)还本压力相对较小。

b、上市公司分红回报

窦勇、窦宝森通过大业股份的现金分红实现了较高的股东投资回报,大业股份经营
情况较佳,且一贯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报告期内保持了较高比例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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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以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 8,753.01 万元,根据大业股份《公司章程》对于现金
分红的规定,在未来债券存续期内,窦勇、窦宝森有望持续获得大业股份的较高现金分
红回报。

B、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为发行人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外,窦勇、窦宝森不
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窦勇、窦宝森个人财产状况良好,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其他
个人资产可覆盖其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同时,报告期内,大业股份业务快速发展,经营
及资产状况良好,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净资产分别为 5.85 亿元、13.63 亿元、15.27 亿
元,2016-2018 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 14,300.19 万元、13,140.41 万元、20,536.08 万元,
预计无法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的风险较小,保证人窦勇、窦宝森履行相应连带保证责任的
可能性较小,不会对其本次可转债的担保履约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申购日为 2019 年 5 月 9 日(T 日)。

8、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8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9、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大业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
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
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大业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8 日,T-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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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大业股份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743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
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转换为手数,每一手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289,927,800 股,其中发行人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 3,180,500 股股
份不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即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286,747,300 股。
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 499,800 手,约占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总额的 99.96%。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16,693,780 股,可优先认购大业
转债上限总额为 203,397 手;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70,053,520 股,可优先认购大
业转债上限总额为 296,403 手。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大业配债”,
配售代码为“753278”。原无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
取整。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
进行。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
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
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简称为“大业发债”,申购代
码为“754278”。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手(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
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千手(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
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
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0、发行地点

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11、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大业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大业转债将于上市首日
开始交易。

12、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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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对认购不足 50,000 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 50,000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
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
包销金额为 15,000 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
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部分,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3、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
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部分,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
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4、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
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
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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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
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
/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
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5、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
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
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
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
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6、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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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10%
(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7、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
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
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
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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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
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
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
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
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8、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
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
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三、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2、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3、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4、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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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
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1、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申请破产;

4、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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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窦勇、窦宝森将其合法拥有的
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窦勇、窦宝森同时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
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
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和
债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①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的可转
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
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人,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
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支付
本期可转债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
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可转债的
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
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②质押资产

出质人窦勇、窦宝森将其持有的部分大业股份人民币普通股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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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勇、窦宝森保证在《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
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在所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
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
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份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包括
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增加的,出质人
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在《股份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期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
上述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份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人有权
领取并自由支配。

③质押股票的评估时点

A、初始质押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在本次可转债公开发行前,出质人应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前,大业股份
应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初始质押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初始质押股份的估
值不低于当期担保金额。

B、追加担保物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出现须追加担保物的情形时,出质人应追加提供相应
数额的大业股份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办理追加股份质押登记前,大业股份应聘
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追加质押后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追加质押后股份的估
值不低于当期担保金额。

C、解除部分股票质押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出现可以解除部分股票质押的情形时,出质人有权请
求对部分质押股份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办理解除股票质押登记前,大业股份应聘请
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解除质押后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解除质押后股份的估值
不低于当期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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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在办理初始质押手续时,初始质押股份总数为出质人
合计持有的大业股份市值不超过 10 亿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质押股份”),该
等初始质押股份的价值系按照办理股份质押登记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即:初始质
押的大业股份股份数量=(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规模×200%)/首次质押登记日前 1 交
易日收盘价。不足一股按一股计算。

A、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
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150%,质权人代理人有权要
求出质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息总
额的比率高于 200%;追加的资产限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追加股份的价值为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窦勇、窦
宝森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大业股份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
符合上述规定。追加质押的具体股份数量计算如下:

追加质押的股份数量=(当期未偿还本息总额×200%)/办理质押登记日前 30 个交
易日收盘均价-追加质押前质押的股份数量。不足一股按一股计算。

出质人按照其于《股份质押合同》签署日持有大业股份股份数量的比例计算出质人
各自需要追加质押的股份数量,如出质人中的任何一方于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日所持有的
股份数量少于前述出质人各自需要追加质押的股份数量,则其余出质人以其于《股份质
押合同》签署日所持大业股份的股份补足追加质押股份。

B、若质押股票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连续 30 个交易日超过本期
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250%,出质人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
放,但释放后的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
得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200%。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计算如下:

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解除质押前质押的股份数量-(当期未偿还本息总额×
200%)/办理质押登记日前 1 交易日收盘价。

出质人按照其于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的质押股份比例计算出质人各自解
除质押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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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本次可转债的保证情况

为保障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除提供股份质押外,窦勇、窦宝森同时为本次发
行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
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⑥保证人的履约能力

A、个人资产状况
a、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截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保证人窦勇、窦宝森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已质押股份数 未质押部分市值
股东 证券简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万股) (万元)
窦勇 大业股份 11,138.40 38.42 2,980.00 95,534.86
窦宝森 大业股份 6,189.84 21.35 - 72,483.03
合计 17,328.24 59.77 - 168,017.89

注:未质押部分市值按照截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收盘价 11.71 元/股计算。


截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窦勇、窦宝森合计持有大业股份 17,328.24 万股股票,未
质押部分市值约 16.80 亿元。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初始质押财产为保证人窦勇、窦宝森持有的大业股份
市值不超过 10 亿元的股份,初始质押财产对本次可转债本金的担保覆盖率为 200%。按
2019 年 4 月 25 日大业股份的收盘价 11.71 元/股计算,窦勇、窦宝森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未质押部分市值为 16.80 亿元,初始质押股份仅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市值的不超过
59.52%,质押比例较低,在未来债券存续期间,假如发生股价下跌触发追加质押的情形,
窦勇、窦宝森仍有较为充足的剩余股份可供补充质押,对债权人的利益形成较为充分的
保障。

截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以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票最低收盘市值(相当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大业股份收盘市值再下跌 14.06%)计算,窦勇、窦宝森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未质押部分市值为 14.73 亿元,可保证对本次可转债全部未偿还本金 200%的担保覆盖
率并有部分剩余股份可供补充质押,对债权人的利益仍有较为充足的保障。

因可转债具有转股机制,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日起满六个月进入转股期后,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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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不断转股,本次可转债的未偿还本金将不断减少,股票质押财产对剩余未转股
的债券本金的担保覆盖率将不断得到提高,且根据市场公开案例查询,可转债投资者在
转股期内转股的情形较为普遍,若投资者行使转股权,则发行人无需偿还本金,因此发
行人(或担保方)还本压力相对较小。

b、上市公司分红回报

窦勇、窦宝森通过大业股份的现金分红实现了较高的股东投资回报,大业股份经营
情况较佳,且一贯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报告期内保持了较高比例的分红,
2016 年以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 8,753.01 万元,根据大业股份《公司章程》对于现金
分红的规定,在未来债券存续期内,窦勇、窦宝森有望持续获得大业股份的较高现金分
红回报。

B、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为发行人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外,窦勇、窦宝森不
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窦勇、窦宝森个人财产状况良好,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其他
个人资产可覆盖其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同时,报告期内,大业股份业务快速发展,经营
及资产状况良好,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净资产分别为 5.85 亿元、13.63 亿元、15.27 亿
元,2016-2018 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 14,300.19 万元、13,140.41 万元、20,536.08 万元,
预计无法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的风险较小,保证人窦勇、窦宝森履行相应连带保证责任的
可能性较小,不会对其本次可转债的担保履约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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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一、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及债券发行及其偿债能力分析

(一)公司报告期内债券发行及偿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行过债券。


(二)公司偿债能力分析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拥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广泛的融资渠道。在直接
融资方面,公司作为上交所上市公司,可利用上市平台筹措资金。同时,公司与多家金
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间接债务融资能力较强。公
司及子公司与各贷款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按时归还银
行贷款本息,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偿付能力较好,具体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利息保障倍数(倍) 26.51 35.84 7.08 7.06
贷款偿还率 100% 100% 100% 100%
利息偿付率 100% 100% 100% 100%


二、本次可转债资信评级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担任信用评级
机构。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评级报告,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跟踪评级。


三、公司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

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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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偿债措施


本公司聘请联合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
行了信用评级,确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债项信用等级为
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具备很强的偿还保障,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很低。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的主要偿债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财务指标 2019 年 3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倍) 1.20 1.29 1.62 1.21
速动比率(倍) 0.99 1.08 1.43 0.9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
54.70 52.61 51.91 65.42
表口径)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54.16 52.35 51.61 64.68
口径)
财务指标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8,264.92 34,574.45 26,368.19 26,639.20
(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26.51 35.84 7.08 7.06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1.21、1.62、1.29 和 1.20,速动比率分别为 0.98、
1.43、1.08 和 0.99。随着公司盈利能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公司整体偿
债能力保持相对稳定。

2019 年 3 月末、2018 年末、2017 年末和 2016 年末,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
为 65.42%、51.91%、52.61%、54.70%。公司目前处于稳步发展阶段,产销规模逐年增
长,公司以承兑汇票、短期借款方式补充运营资金,从而导致流动负债规模及利息费用
较高;未来公司拟重点发展的钢帘线业务前期需要进行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公司资本
性支出较大,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外,报告期内更多地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取资
金,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未来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筹集长期资金能够进一步改善公司负
债结构,提升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呈波动增长趋势,表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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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盈利质量较高,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的保障程度较高。

总体来看,公司业务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销售收入持续增长,未来现金流量
充足,公司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保证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的资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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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审计意见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
有者权益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中兴华审字
(2018)第 030345 号和中兴华审字(2019)第 03007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9 年 1-3 月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财务指标
3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流动比率(倍) 1.20 1.29 1.62 1.21
2、速动比率(倍) 0.99 1.08 1.43 0.98
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4.70 52.61 51.91 65.42

4、资产负债率(合并)(%) 54.16 52.35 51.61 64.68

5、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0.00 0.01 0.01 0.08
占净资产的比例(%)
财务指标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1、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3.35 3.66 3.24 2.79
2、存货周转率(次/年) 5.96 7.18 7.27 6.80
3、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8,264.92 34,574.45 26,368.19 26,639.20
4、利息保障倍数(倍) 26.51 35.84 7.08 7.06
5、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10 1.55 0.49 1.08
(元)
6、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3 -0.62 1.24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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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1.37 1.47 1.63 1.28
(%)


(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 每股收益(元/股)
会计期间 计算口径 净资产收益率
(%) 基本 稀释
按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2.81 0.20 0.20
2019 年
1-3 月 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2.27 0.17 0.17
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按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14.25 0.99 0.99
2018 年 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12.46 0.86 0.86
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按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19.02 0.82 0.82
2017 年 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16.82 0.72 0.72
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按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27.86 0.92 0.92
2016 年 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27.04 0.89 0.89
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三、财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
50,000 万元,总股本增加约 3,980.89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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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
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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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
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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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1-68826802

传真: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李鸿、胥娟

项目协办人:徐振飞

项目经办人:林亮、闫彧、杨盛、杨晓斌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大业股份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大业
股份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同意推荐大业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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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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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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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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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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