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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8-07-27
股票简称:春光科技 股票代码:603657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nhua Chunguang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 420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八年七月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发行人”、“本
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书全文。

二、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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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
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
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8、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春光控股承诺:

1、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3、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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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
调整),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
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
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6、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
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凯弘投资承诺:

(1)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
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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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
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
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
持。

(5)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
交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
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股东方秀宝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
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
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
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5)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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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股东袁鑫芳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
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3%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
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
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5)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股东毅宁投资承诺:

(1)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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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
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
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
持。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
交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
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胜永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通过金华市凯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5)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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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
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8)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黄颜芳、曹建英、倪云寿、付伟才、
徐益军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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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7、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公司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
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
定,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上述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以下合称“义务人”)。在触发日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义务人将与公司沟通,确定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并将按照稳定
股价方案,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方案中
必须包含以下措施中第 1 项和第 2 项中任意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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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自触发日
起算),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各自增持股份总金额
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
计划中完成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自触发日起算),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
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的 30%,且不超过该
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
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
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并以不低于 1,000 万元
的资金回购公司股票,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
公司股份总数的 2%,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上
市地的上市条件以及回购结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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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
果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相关议案,在公司控股股东原先未有增持计划的情形下,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如
原已公告增持计划,除非各自增持股份总金额已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
金分红金额的 30%,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各自调增其增持股份总金额达到或超过其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
司公告。

4、实施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三顺位。

公司控股股东所增持的 A 股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
“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
件的,则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的 A 股股票数量达到承诺
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公司回购股票。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和终止

1、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
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
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
价多次达到触发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
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条件实现。

2、自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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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义务的约束措施及相关责任人承诺

1、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
未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控股
股东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公司股票价值为止,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
(如有)以及薪酬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
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公司股票价值为止,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3、公司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
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
东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控股
股东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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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
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
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
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回购股份程序的,将采取
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春光控股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
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
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由有权部门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措施;采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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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如
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原转
让价格应相应调整)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公司购回
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
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
在上述事项由有权部门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措施;采用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如公司股
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原转让价格应
相应调整)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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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
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
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
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
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若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
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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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春光控股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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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公司对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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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管理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
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的潜在风险。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做了规定,
将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
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公司配合存管银行和保荐
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
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实施后,将
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以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进行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的计
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加强管理,促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最大的效
益回报。上述措施将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符合本公司股东的
长期利益。

3、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
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公司薪酬制度计提和
发放员工薪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
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4、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制订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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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在符
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5、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
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
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
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
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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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
金分红,同时本公司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
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
分红和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
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公司其他股东的约束措施

1、凯弘投资、毅宁投资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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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
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
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方秀宝、袁鑫芳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
金分红(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
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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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
分红和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
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七、本次发行前后利润分配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形成的滚存利润
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
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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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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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发行人 2018 年 1-3 月的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6416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18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8,584.77 万元,较 2017 年 1-3 月增长 15.67%;公司 2018 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082.90 万元,较 2017 年 1-3 月增长 1.14%;
公司 2018 年 1-3 月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046.85 万元,较 2017
年 1-3 月增长 0.16%。公司 2018 年 1-3 月净利润增幅不及营业收入增幅,主要
是 2018 年一季度美元汇兑损失增幅较高。2018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 1,451.42 万元,降幅为 46.45%,主要是因为:(1)2018 年
1-3 月公司因开具票据规模增多导致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大幅增加,从而使得“支
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 475.01 万元;(2)2018 年 1-3 月公司员工
工资水平和福利水平有所提升,使得“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加
405.68 万元;(3)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2018 年 1-3 月公司缴纳增值税和预
缴企业所得税增加,使得“支付的各项税费”增加 380.66 万元。

公司 2018 年 1-6 月预计营业收入 22,679.27 万元至 24,741.02 万元,同比增
长 10%至 20%;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972.04 万元至 4,404.64 万
元,同比增 1%至 12%;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 3,345.69 万元至 3,710.07 万元,同比增长 1%至 12%。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
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发行人产品结构齐全,竞争优势明显,并与主要客户及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
定的合作关系,与主要客户的交易具有可持续性,原材料供应稳定。财务报告审
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2018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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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是基于以销定产的行业特点、在手订单和研发项目情况以及上游原材料价格波
动情况等,进行的谨慎、合理预计,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经营状况
与财务状况正常,预计 2018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项目不会发生异常变化,不存
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因素。

九、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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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
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998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
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09号”
文批准。证券简称“春光科技”,股票代码“603657”。本次发行的24,000,000股
社会公众股将于2018年7月30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年7月30日

3、股票简称:春光科技

4、股票代码:603657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6,000,0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4,000,000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的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4,000,000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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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
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
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
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8)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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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春光控股承诺:

(1)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3)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
相应调整),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
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6)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
交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凯弘投资承诺:
29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
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4)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
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
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
持。

(5)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
交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
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方秀宝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
30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
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
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
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5)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袁鑫芳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
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3%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
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
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31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毅宁投资承诺:

(1)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
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
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
持。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
交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
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胜永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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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通过金华市凯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5)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
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8)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黄颜芳、曹建英、倪云寿、付伟
才、徐益军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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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
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7)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
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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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nhua Chunguang Technology Co., Ltd.

中文简称:春光科技

2、法定代表人:陈正明

3、成立日期:2000 年 7 月 11 日

2016 年 10 月 14 日(股份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7,200.00 万元

5、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 420 号

6、经营范围:吸尘器零件、橡塑软管、塑料制品、小家电的研发、制造和
销售及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7、主营业务:清洁电器软管及配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所属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9、联系电话:0579-82237156

10、传真号码:0579-82237059

11、互联网网址:www.chinacgh.com

12、电子信箱:cgzqb@chinacgh.com

13、董事会秘书:王胜永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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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姓名 职位 任期
陈正明 董事长 2016.10~2019.9
张春霞 董事 2016.10~2019.9
陈凯 董事 2016.10~2019.9
王胜永 董事 2016.10~2019.9
胡春荣 独立董事 2016.10~2019.9
赵鹏飞 独立董事 2016.10~2019.9
汪建萍 独立董事 2016.10~2019.9

(2)监事

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期
1 黄颜芳 监事会主席 2016.10~2019.9
2 曹建英 监事 2016.10~2019.9
3 倪云寿 职工代表监事 2017.03~2019.9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5 名。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陈正明 总经理 2016.10~2019.9
2 陈凯 副总经理 2016.10~2019.9
3 王胜永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016.10~2019.9
4 徐益军 副总经理 2016.10~2019.9
5 付伟才 副总经理 2016.10~2019.9

15、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
下:

直接持股数量 直接持 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
姓名 公司职务
(万股) 股比例 (万股) 股比例
陈正明 董事长、总经理 600.00 6.25% 4,500.00 46.88%
陈凯 董事、副总经理 450.00 4.69% 210.90 2.20%
张春霞 董事 150.00 1.56% - -
王胜永 董事、董事会秘书兼 12.50 0.13% 12.50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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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财务总监
黄颜芳 监事会主席 14.50 0.15%
曹建英 监事 4.00 0.04%
倪云寿 职工监事 6.60 0.07%
付伟才 副总经理 30.00 0.31%
徐益军 副总经理 27.70 0.29%
合计 - 1,212.50 12.63% 4,806.20 50.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
下:

直接持股数量 直接持 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
姓名 亲属关系
(万股) 股比例 (万股) 股比例
陈弘旋 陈正明与张春霞之子 300.00 3.13% - -
刘秦 陈凯配偶 - - 23.10 0.24%
袁鑫芳 陈正明姐姐的女儿 150.00 1.56%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春光控股,持有本公司 4,5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6.88%
的股份,春光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磐路 928 号金磐商务大楼 608 室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正明家族。陈正明直接持有发行人 6.25%的股权,通过
春光控股持有发行人 46.88%的股权;陈正明之配偶张春霞持有发行人 1.56%的
股权;陈正明与张春霞之子陈凯直接持有发行人 4.69%的股权,通过凯弘投资
间接控制发行人 5.28%的股权,通过毅宁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0.84%的股权;陈
正明与张春霞之子陈弘旋持有发行人 3.13%的股权。陈正明家族合计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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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68.62%的股权,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
况如下:

陈正明先生,195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72719530709****,住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丹溪路**号。1969
年 8 月至 1972 年 11 月,任职于磐安县尚湖农机厂;1972 年 12 月至 1978 年 4
月服兵役;1978 年 5 月至 1985 年 4 月任职于磐安县轻工机械厂;1985 年 5 月开
始自主创业,历任磐安县春光塑料厂厂长、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厂厂长;2000
年 7 月至 2016 年 9 月担任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
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正明先生系金华市第六届、第七届人大代表、浙江
省材料研究学会第一届理事、浙江省塑料工程学会副会长、第六届金华市工商
业联合会常委、金华市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学会副会长、第二届金磐开发区商
会会长,曾荣获“浙江省中小企业优秀企业家”、“金华市优秀企业家(金牛
奖)”、“金华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磐安县劳动模范”、“磐安县第六批
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磐安县第七批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
“磐安县第八批拔尖人才”等荣誉和称号,自 1998 年起连续 14 年被磐安县人民
政府评为“优秀厂长(经理)”,自 2012 年起连续 5 年被磐安县人民政府评为“十
佳工业企业家”。

张春霞女士,195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72719580401****,住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丹溪路**号。1976
年 5 月至 1985 年 3 月任职于磐安县尖山塑料厂;1985 年 5 月至 2000 年 6 月,
历任磐安县春光塑料厂副厂长、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厂副厂长;2000 年 7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

陈凯先生,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70219801230****,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玉山路**号。2003 年 1 月至
今,历任苏州凯弘橡塑有限公司监事、经理、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

陈弘旋先生,199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70219960422****,住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丹溪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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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7,20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 2,4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 持股 股份数额 持股 限售条件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 春光控股 4,500.00 62.50% 4,500.00 46.88%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 陈正明 600.00 8.34% 600.00 6.25%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 凯弘投资 506.81 7.04% 506.81 5.28%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4 陈凯 450.00 6.25% 450.00 4.69%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5 方秀宝 450.00 6.25% 450.00 4.69%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陈弘旋 300.00 4.17% 300.00 3.13%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7 张春霞 150.00 2.08% 150.00 1.56%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8 袁鑫芳 150.00 2.08% 150.00 1.56%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9 毅宁投资 80.69 1.12% 80.69 0.84%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0 王胜永 12.50 0.17% 12.50 0.13%
12 个月
11 社会公众 - - 2,400.00 25.00% 无限售条件
合计 7,200.00 100.00% 9,600.00 100.00% -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24828 名,其中前 10 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账户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春光控股 4,500.00 46.88%
2 陈正明 600.00 6.25%
3 凯弘投资 506.81 5.28%
4 陈凯 450.00 4.69%
5 方秀宝 450.00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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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账户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6 陈弘旋 300.00 3.13%
7 张春霞 150.00 1.56%
8 袁鑫芳 150.00 1.56%
9 毅宁投资 80.69 0.84%
10 王胜永 12.50 0.13%
合计 7,200.00 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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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4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18.46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1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4,478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100,256股,合计104,734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43,040,000.0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
健验[2018]247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计 48,040,566.03 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 28,800,000.00
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7,594,339.62 元、律师费用 6,415,094.34 元、用于本次发行
的信息披露费用 5,094,339.62 元,发行手续费 136,792.45 元。以上费用均不含对
应的增值税。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00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394,999,433.97 元。

八、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2.99 倍。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70 元(根据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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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80 元(按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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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
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13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
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
表、2018 年 1-3 月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上述
数据均未经审计。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
资者注意。本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 9 次会议审议
通过。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18 年 1-3 月经审阅但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3.31 2017.12.31 同比变化
资产总计 47,914.42 47,636.43 0.58%
负债总计 12,364.26 13,226.30 -6.52%
股东权益合计 35,550.16 34,410.12 3.31%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47,914.42 47,636.43 0.58%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3月 2017年1-3月 同比变化
营业收入 8,584.77 7,422.08 15.67%
营业利润 1,264.77 1,234.86 2.42%
利润总额 1,272.47 1,245.23 2.19%
净利润 1,082.90 1,070.67 1.1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82.90 1,070.67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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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8年1-3月 2017年1-3月 同比变化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
1,046.85 1,045.16 0.16%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3月 2017年1-3月 同比变化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73.51 3,124.93 -46.4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2.58 -3,300.71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26.11 163.64 221.50%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3月 2017年1-3月 同比变化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42.65 27.42 55.54%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0.27 0.64 -57.43%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
0.46 2.16 -78.89%
入和支出
小计 43.38 31.18 39.13%
减:所得税费用 7.33 5.66 29.48%
合计 36.05 25.52 41.27%

5、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元/股
项目 2018年1-3月 2017年1-3月 同比变化
基本每股收益 0.15 0.1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15 0.15 -
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10% 4.11% -1.0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3.00% 4.01% -1.01%
净资产收益率

二、2018 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 2018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8,584.77 万元,较 2017 年 1-3 月增长
15.67%;公司 2018 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1,082.90 万元,较 2017
年 1-3 月增长 1.14%;公司 2018 年 1-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为 1,046.85 万元,较 2017 年 1-3 月增长 0.16%。公司 2018 年 1-3 月净
利润增幅不及营业收入增幅,主要是 2018 年一季度公司汇兑损失金额较高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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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 1,451.42 万元,降幅为
46.45%,主要是因为:(1)2018 年 1-3 月公司因开具票据规模增多导致支付的
票据保证金大幅增加,从而使得“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 475.01
万元;(2)2018 年 1-3 月公司员工工资水平和福利水平有所提升,使得“支付给
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加 405.68 万元;(3)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
2018 年 1-3 月公司缴纳增值税和预缴企业所得税增加,使得“支付的各项税费”
增加 380.66 万元。

三、2018 年 1-6 月经营业绩情况预计

基于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 1-3 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情况,并考虑到公司
所在行业的发展情况,公司 2018 年 1-6 月预计营业收入 22,679.27 万元至
24,741.02 万元,同比增长 10%至 20%;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972.04
万元至 4,404.64 万元,同比增 1%至 12%;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3,345.69 万元至 3,710.07 万元,同比增长 1%至 12%。前述财
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发行人产品结构齐全,竞争优势明显,并与主要客户及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
定的合作关系,与主要客户的交易具有可持续性,原材料供应稳定。财务报告审
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2018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
计是基于以销定产的行业特点、在手订单和研发项目情况以及上游原材料价格波
动情况等,进行的谨慎、合理预计,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经营状况
与财务状况正常,预计 2018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项目不会发生异常变化,不存
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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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 4052 4620 0076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579901005010551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33050167674509180515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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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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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电话:021-68824642

传真:021-68801552

保荐代表人:徐超、俞康泽

项目协办人:吴继平

项目经办人:赵小敏、谢吴涛、杨逸墨、张鹏飞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
意推荐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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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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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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