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转债sh100016可转换企业债-固定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1.50
到期: 2008-02-27
剩余期限: -16.22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3-08-27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2.94%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41.84%
转换结束日2008-02-27
初始转换价格(元)7.73
最新转换价格(元)2.39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1= 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1+n+k); 派息: P1=P0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本行在对分析自身发展趋势并运用数学模型研究股价变动后,经本行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行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格10.01为基础,上浮1%,转股价格为10.11元。 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格10.01×(1+1%)=10.11元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赎回条款

1、赎回的条件、时间及价格 自本次民生转债发行之日起一年后至债券存续期满,如果"民生银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本行有权赎回未转股的民生转债。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本行有权按面值102%(含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民生转债。若首次不实施赎回,当年将不再行使赎回权。 2、赎回的程序 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并且若本行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本行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赎回公告至少3次,通知持有人有关该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其中首次赎回公告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2个交易日内刊登,否则表示放弃该次赎回权。 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30日但不多于60日。 当本行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民生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当本行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具体的执行办法视当时上交所的规定处理。 本行在刊登赎回公告前及赎回完成后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付款方式 本行将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本行将在赎回日之后的3个交易日内将赎回所需资金划入上交所指定的资金帐户。上交所将在赎回日后第5个交易日办理因赎回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赎回完成后,相应的赎回转债将被注销,同时上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赎回金额记加持有人帐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赎回的民生转债,于赎回日后第1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回售条款

1、回售的条件、时间及价格 在民生转债到期日前一年内,如果"民生银行"股票(A股)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民生转债以面值的106%(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本行。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回售的程序 当回售条件全年首次满足时,本行将在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并在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首次刊登回售公告。 转债持有人行使回售权时,应在回售公告刊登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本行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以面值的106%(含当期利息)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转债。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行的支付指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的民生转债数额,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民生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回售期结束,本行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及对本行的影响。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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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余款退回] 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民生转债部分,于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民生转债及其应计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高于可转债发行时民生银行股票的股价,而且可转换债券利息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率,因此,为了保护可转换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并促进转股,在参照国际、国内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案例的基础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了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当"民生银行"股票(A股)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超过20%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修正前20个交易日"民生银行"股票(A股)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董事会此项权利的行使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按本条第1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行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本行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