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化转债sh100096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06-09-09
剩余期限: -18.02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4-03-10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0.60%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17.24%
转换结束日2006-09-09
初始转换价格(元)9.43
最新转换价格(元)5.80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转股价格的调整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调整转股价格时,如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据此,本次发行可转债后,若本公司面向A 股股东发生了派息、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公司合并或分立等情况,从而应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时,调整办法如下: 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1,每股派息额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公司合并或分立前每股净资产为NA0,合并或分立后每股净资产为NA1,则转股价格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1、派息:P1= P0-D 2、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P1= P0÷(1+n) 3、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Ak)÷(1+k) 4、(2)和(3)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5、分立或合并:P1= P0+(NA1-NA0) 注: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转股价格是可转债可以转换成基准股票的每股价格。《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由两部分构成:可转债发行时募集说明书发布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一定的上浮比例,用公式表示如下: 转股价格=(1+a)×P 注:P 代表本募集说明书发布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a 表示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所确定的具体上浮比例。 按此计算办法,转股价格计算过程及结果如下:本次可转债发行时募集说明书发布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经计算为9.42 元,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对上浮幅度0.1%―6%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具体上浮幅度为0.1%,故转股价格为每股9.43 元。

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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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条款

《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发行人应当 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应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式、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应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回售期结束,应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15 号)规定:“上市公 司必须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赋予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据此,本次可转债设置如下回售条款: 1、回售条件: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下述两种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条件满足时,选择回售:(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并经股东大会批准;(2)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前一年,首次出现在连续30 个交易日中, 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的情形。在这种条件满足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回售,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2、回售价格:每张可转债的回售价格为面值的105%(含当年期利息)。 3、回售程序: (1)当满足回售条件时,公司将在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三次; (2)行使回售权的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3)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 (4)回售期结束,公司将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4、付款方法:公司将委托上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回售款项。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的3 个工作日内将回售所需资金划入上交所指定的资金帐户。上交所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第5 个交易日办理因回售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回售完成后,上交所将注销持 有人已回售的可转债,同时按持有人应得的回售金额记加持有人帐户中的交易保证金。 5、回售时间: 在回售申报期内上交所正常的交易时间。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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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余款退回] 《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 据此,本次可转债转股时,不足1 股的公司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偿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

转股价格修正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转股价格的调整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调整转股价格时,如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据此,本次发行可转债后,若本公司面向A 股股东发生了派息、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公司合并或分立等情况,从而应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时,调整办法如下: 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1,每股派息额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公司合并或分立前每股净资产为NA0,合并或分立后每股净资产为NA1,则转股价格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1、派息:P1= P0-D 2、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P1= P0÷(1+n) 3、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Ak)÷(1+k) 4、(2)和(3)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5、分立或合并:P1= P0+(NA1-NA0) 注: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可转债设计如下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当本公司股票出现了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内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不高于转股价格90%的情况,公司可按照下述不同情况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1)如果在不超过转股价格10%(包括1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并且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降低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和净资产值,则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2)如果修正幅度超过10%,则须经股东大会批准。